原告右小腿摔傷在被告衛生院手術后傷情惡化,2007年鑒定為三級乙等醫療事故,被告負主要責任。2024年原告起訴,審理中有賠償標準適用、訴訟時效、責任承擔與傷殘認定、賠償項目與計算標準等爭議焦點。法院認為賠償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部分訴訟請求超時效,被告承擔90%責任,對各項賠償費用核算后判決被告支付265024.33元,總結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裁判要點,如按條例認定標準、時效相關規定、病歷遺失責任判斷及賠償費用計算要點等。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深度剖析
在醫療領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時有發生,此類案件涉及多方利益,處理起來較為復雜。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深入了解相關情況。
一、案件基本概況
原告因右小腿摔傷前往被告衛生院就診,衛生院為其實施手術治療。然而,術后原告傷情不僅未好轉,反而惡化,隨后轉至骨科醫院持續治療,后續多年還因術后后遺癥多次住院診療。2007年,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定案涉病例為三級乙等醫療事故,被告承擔主要責任。2024年,原告就案涉醫療損害向法院提起訴訟,最初因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按撤訴處理,之后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支付各項損失及后續費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請啟動司法鑒定程序,鑒定機構認定被告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原告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系主要原因(原因力80%-90%),原告致殘程度為八級、九級、十級、十級。同時查明,被告因遺失原告當年住院病歷,被衛生健康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最終,法院經審理后酌定被告承擔90%賠償責任,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各項賠償費用合計265024.33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二、案件爭議焦點
1.賠償標準適用問題:本案應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是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標準計算損失。
2.訴訟時效問題: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被告的時效抗辯是否成立。
3.責任承擔與傷殘認定問題:被告是否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司法鑒定認定的傷殘等級是否合理。
4.賠償項目與計算標準問題: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按何種標準核算賠付。
三、法院核心裁判觀點
1.賠償標準的適用:案涉醫療事故發生于2004年,醫學會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作出鑒定,且該鑒定作出時相關司法指導性文件尚未廢止。從雙方合理預期及當時司法規定出發,本案賠償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認定,原告主張的營養費等非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的認定
-原告案涉診療行為于2004年終結,最長二十年訴訟時效截止2024年4月7日,原告首次起訴雖在該期限內但按撤訴處理,再次起訴已超最長時效。
-訴訟時效屆滿后,被告配合原告確認傷殘鑒定相關資料的行為,視為其同意履行與傷殘相關的賠償責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得就該部分主張時效抗辯。
-原告主張的2004年醫療費、2024年非鑒定所需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因無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且被告未作出履行承諾,法院認定時效抗辯成立,不予支持;為司法鑒定進行的必要檢查費用,被告無權以時效屆滿抗辯。
3.責任承擔與傷殘認定
-司法鑒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原告無充分證據推翻鑒定結論,法院采信鑒定意見,結合案情酌定被告承擔90%賠償責任。
-被告雖因遺失病歷被行政處罰,但醫學會已依據當時的病歷完成醫療事故鑒定,司法鑒定亦未因病歷遺失無法進行,遺失病歷的行為不直接加重被告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4.賠償項目與核算
-醫療費:僅支持原告為鑒定支出的1932.42元必要檢查費用。
-殘疾生活補助費:按2025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結合原告傷殘系數,酌定按30年計算為265944.6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致殘前為未成年人,自身需監護,無實際扶養的無勞動能力人員,該訴請不符合規定,不予支持。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結合傷殘系數按3年計算為26594.46元。
-鑒定費及出庭費:按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酌定由被告承擔16920元。
-上述可支持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294471.48元,按90%責任比例核算,被告需賠償265024.33元。
四、案件裁判要點總結
1.醫療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若事故發生及鑒定均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應的司法指導期內,應參照該條例認定賠償項目及標準,而非直接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配合權利人處理賠償相關事宜的行為,可視為同意履行相關債務,喪失時效抗辯權;對于超過訴訟時效且無中止、中斷情形,義務人亦未作出履行承諾的賠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3.醫療機構遺失病歷被行政處罰,并不必然導致其承擔醫療損害全部賠償責任,需結合病歷遺失是否影響醫療事故鑒定、司法鑒定的進行綜合判斷。
4.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需結合傷殘等級、當地居民生活消費支出標準,同時兼顧案件具體案情酌定賠償年限;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主張,需以權利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無勞動能力人員為前提,否則不予支持。
這則案例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處理提供了諸多參考要點,無論是醫療機構還是患者及其家屬,都能從中汲取經驗,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有助于推動醫療行業更加規范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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