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涉及多個社區的群體拆遷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依法開展情況,是判斷征收程序合法性的關鍵標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進一步規定,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對征收土地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群體性事件等風險進行系統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的法定程序環節。該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實踐中,部分征收方為加快征地進程,擅自省略該法定步驟,直接推進征地報批及實施工作,該行為已涉嫌違反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對于群體拆遷而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否依法組織,直接關系到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和被征收人權益的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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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法律要求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集體土地征收中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在申請征收土地之前必須完成的程序性環節,其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并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在程序要求方面,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核心要素可以歸納為三個“必須有”:其一,必須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參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這一規定意味著被征收人群體有權在穩評環節表達意見和訴求,征收部門不得封閉操作、內部決策。其二,必須有正式的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對合法性風險、合理性風險、可行性風險、可控性風險等作出全面評估,并明確風險等級和應對預案。其三,評估結果必須在征地報批之前完成,并與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結合后用于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對于群體拆遷項目,征收部門是否依法組織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以從以下幾個維度加以審查:是否在征收范圍內發布了開展穩評的公告或通知;是否組織了被征地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穩評活動;是否形成了書面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是否作為征地報批材料的一部分向上級人民政府提交。被征收人有權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渠道,向征收部門申請獲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以核實該程序的履行情況。
2、未依法組織穩評的法律后果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屬于土地征收的法定前置程序,缺失則報批程序存在根本性缺陷。若未開展穩評即實施征地,其法律后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層面。
(一)征收決定可被撤銷或確認違法
未依法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屬于征收程序重大違法。若征收程序中的違法事項具有不可補正性,且違法征收行為已實質影響被征收人實體權益,被征收人可提出撤銷征收決定的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后將責令行政機關重新履行穩評等法定前置程序。若征收行為已部分實施,撤銷征收決定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此時可主張確認征收決定違法,該訴求雖不直接撤銷征收行為,但能為后續申請行政賠償、追究相關責任奠定基礎。
在司法實踐中,已有人民法院以“未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了省級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復。最高人民法院在類似案件中也指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定前置程序,征收方未履行該義務,程序嚴重違法;據此作出的省級征地批復缺乏合法程序基礎,依法應予撤銷。這一裁判規則為七星關區被征收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參照。
(二)穩評的法定參與權不可剝奪
穩評過程中,被征收人參與穩評是其知情權、參與權的重要體現,剝奪該權利構成程序違法。征收方未在征收范圍內組織開展穩評,未充分聽取被征地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訴求,徑行申請征地批復,違反征地程序正當性原則,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被征收人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取穩評報告及參與情況記錄,也可以就穩評缺失問題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征收行為違法或撤銷征地批復。
3、被征收人的判斷標準和救濟路徑
面對群體拆遷,被征收人可以依據以下標準和路徑維護自身權益:
第一,申請信息公開,核實穩評履行情況。被征收人可以向自然資源局或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本批次征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相關參與記錄。信息公開是后續救濟的事實基礎。如果征收部門無法提供穩評報告或穩評報告中未體現被征收人的參與記錄,可以作為征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重要證據。
第二,關注補償安置方案的擬定時間與穩評完成時間的先后順序。根據法定程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擬定應當在完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之后。如果補償安置方案的擬定或公告時間早于穩評完成時間,或者方案擬定時間在前、穩評完成在后,即可證明穩評程序存在嚴重違法。
第三,對穩評違法情形及時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主張征收程序違法。在起訴期限方面,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需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征收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
第四,充分利用聽證程序表達訴求。被征收人可以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申請聽證,在聽證會上集中反映對征收程序和補償標準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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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群體拆遷中,政府是否依法組織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判斷征收行為合法性的核心問題之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定前置程序,其開展必須有被征地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實質性參與,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若征收部門未依法組織穩評,或者穩評流于形式、未充分聽取被征收人意見,將構成重大程序違法,可能導致征收決定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并影響補償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基礎。
對于被征收人而言,穩評程序的完整性不僅是征收合法性的程序保障,更是其話語權的實體體現。在穩評階段充分表達訴求,將群體拆遷中的合理關切傳遞至決策層面,有助于避免征收決策與民意脫節所引發的群體性爭議。被征收人應當積極主動地行使法定權利,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核實穩評履行情況,在法定期限內對程序違法情形提起復議或訴訟,利用聽證程序集中表達合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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