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趙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于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可對家暴受害人等弱勢群體依法支持起訴。北京通州法院近日審結一起相關案件,年過花甲的王女士長期遭丈夫毆打,在檢察機關支持下起訴離婚。法院結合家暴告誡書、報警記錄等證據,認定家暴事實成立,判決準予離婚。
王女士與丈夫孫某于1986年結婚,育有一女。自2020年起,孫某多次毆打王女士,王女士多次報警以期解決。在派出所調解下,二人達成調解協議,派出所還向孫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孫某向王女士保證不會再動手。在公安機關的警示威懾和協議約束下,孫某暫時收斂了暴力行為。但在一年之后,孫某再次毆打王女士,致其受傷。
孫某長期的家暴行為讓王女士堅定了起訴離婚的決心。但王女士已是花甲老人,對訴訟等法律知識一無所知,并且長期遭受暴力讓她對提起離婚訴訟存在恐懼心理,擔心起訴行為激怒丈夫。后來王女士偶然得知她這種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在法律援助中心,王女士訴說了自己起訴離婚的決心和困境。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和指導下,王女士向通州檢察院提交了《支持起訴申請書》,在通州檢察院的支持起訴下向通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孫某雖承認對王女士實施了毆打行為,卻以“家庭瑣事引發”“對王女士仍有感情”為由不同意離婚,再次當庭向王女士作出保證。王女士表示不接受也不相信孫某的保證,不再接受調解。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公安機關出具的認定孫某毆打王女士的《家庭暴力告誡書》、王女士的傷情鑒定意見、多次報警記錄、公安機關調解筆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足以認定孫某多次以毆打形式對王女士實施了家庭暴力的侵害行為,并造成王女士受傷的嚴重后果。
在判決中,法官亦強調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并指出在婚姻家庭領域,無論是否首次起訴離婚,無論婚姻存續期間長短,實施家庭暴力系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夫妻離婚的法定情形。結合通州檢察院的支持起訴意見,法院最終判決王女士與孫某離婚。判決作出后,孫某未提起上訴,案件現已生效。
編輯 劉倩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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