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陳家運 北京報道
因一起涉案金額達13.7億元的仲裁事項涉嫌信息披露違規,東華能源(002221.SZ)及3名高管被監管警示,相關違規記錄被納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5月26日,東華能源公告披露,其于當日收到江蘇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警示函。因長期隱瞞重大仲裁事項、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東華能源及董事長周一峰、總經理邵曉、董事會秘書陳文辛3名高管被依法采取監管警示措施。
信披違規
據江蘇證監局核查,上述違規事宜源于2022年5月發生的一起仲裁事項。該仲裁最大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13.70億元,占東華能源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比例12.64%。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該事項屬于必須及時披露的重大事項。
2025年5月14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就相關事項作出仲裁裁決。2026年1月,東華能源價值8.02億元的財產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其持有的張家港新材料子公司相應股權也被凍結。
對于上述仲裁及后續司法事項,東華能源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6年4月才完成補充披露。
江蘇證監局認定,東華能源的上述行為違反新舊版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未勤勉履職,對任期內發生的信披違規問題負有主要責任。監管部門對東華能源及3名涉事高管出具警示函,相關違規信息記入市場誠信檔案。
針對此次處罰事宜,《中國經營報》記者聯系東華能源方面置評,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東華能源在公告中表示,本次收到警示函不會影響正常生產經營,后續將嚴格遵守監管法規,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規范做好信披相關工作。
13年前合約糾紛
本次糾紛可追溯至2013年。彼時,東華能源與一家香港公司簽訂了兩份CIF購銷長期合約。2016年7月,因現貨價格低于長約價格,雙方終止涉案長約。東華能源依據對方提供的簽字賬戶信息,支付了1000萬美元解約款,并取得加蓋相應合約印章的《合同終止確認書》。經公安部門筆跡、公章鑒定,相關簽字及印章真實有效,雙方合約關系合法終止。
2021年2月,涉案香港公司的清算組在香港提起仲裁,主張東華能源未履行相關長約、構成根本違約,并于同年5月13日提交仲裁申請,索賠金額分別為2.01828億美元和1.41504億美元。東華能源認為對方索賠計算存在明顯錯誤,按其自身算法,最大損失金額僅為8113.60萬美元。
2025年5月14日,東華能源收到仲裁裁決,被要求向香港公司賠償8570萬美元及額外費用。2025年7月28日,東華能源收到更正后的仲裁裁決。
東華能源方面表示,2026年1月,該香港公司利用效力未定的仲裁文書,在相關業務代表已被刑事立案、東華能源已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撤裁申請等情況下,提供擔保后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導致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部分股權被凍結,凍結對應金額為8.02億元。此次保全尚不具備執行效力,對東華能源方面的正常生產經營不會造成影響。目前,東華能源已向南京中院提出了異議與解除申請。
遭遇合同詐騙?
據東華能源披露,2020年1月,其為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剝離LPG國內外貿易業務,將涉案爭議合同及對應貿易資產整體轉讓給馬森能源,雙方約定由馬森能源全權處置該合同相關糾紛、承擔全部費用與風險。截至2024年年底,馬森能源已為此支出律師費、專家費等各類費用5208萬元。
2025年5月,獲悉相關仲裁裁決后,東華能源排查發現疑似合同詐騙情形,隨即于5月19日向內地公安機關報案,并于5月22日獲立案。同年10月10日,東華能源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撤銷涉案仲裁裁決,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同年12月,東華能源查實內部業務經辦人涉嫌收受上述香港公司100萬美元賄賂、參與共同犯罪,隨即向香港執法部門報案。
對于前期未披露相關事項的原因,東華能源方面解釋稱,涉案長約已隨貿易業務整體剝離,相關訴訟、仲裁累計金額未達上市公司法定披露標準,同時為配合內地及香港司法機關保密辦案要求,因此前期未對外披露,后續已按要求完成補充披露。
東華能源方面認為,上述香港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東華能源相關業務經辦人,涉嫌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并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程序,惡意侵犯公司合法權益,涉嫌相關犯罪(最終以司法機關認定的結果為準)。前述涉嫌犯罪行為,是導致本次仲裁案件發生及不利裁決結果產生的原因。
東華能源方面表示,相關司法調查工作仍在推進中,將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部門及相關司法機關的調查工作,堅決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編輯:董曙光 審核:吳可仲 校對:燕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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