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張大姐專注婚姻家事與繼承法律事務長達十八載,累計代理各類家庭糾紛案件逾千件。近期經手的一樁彩禮返還案,直擊公眾對“形式婚姻”現象的認知盲點,引發廣泛共鳴。
賀先生與郭女士經親友牽線相識,經過數月接觸后確立婚約關系。為促成這段姻緣,賀先生多方籌措,累計支付彩禮38萬元,并額外贈與一套登記在其名下的商品房,滿心期待開啟穩定幸福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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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如期舉辦傳統婚禮、宴請賓朋,隨后共同入住新房。然而自儀式結束至今已近十二個月,郭女士始終堅持分房而居,屢次以“心理尚未適應”為由回避親密接觸。
日常生活中,她頻繁以工作加班、回娘家居住等理由長期離家,有時連續多日不見蹤影。每當賀先生提出辦理結婚登記、商議婚后規劃時,對方或含糊其辭、敷衍應對,或情緒激烈地引發爭執,甚至倒打一耙指責賀先生缺乏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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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壓根不是締結婚姻,而是借婚索財
在持續隱忍一年之后,賀先生終于認清現實:郭女士自始至終并無共建家庭的真實意圖,其行為本質是以結婚為幌子攫取財物。他隨即委托我介入此案,明確提出全額追回38萬元彩禮及所贈房產的訴訟請求。
庭審當日,郭女士委托專業律師出庭應訴,開篇即強調“彩禮系自愿贈與”“雙方已實際同居”,主張該筆款項不應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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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庭提交賀先生精心整理的關鍵證據鏈:包括二人完整微信對話截圖、多次語音通話錄音——其中郭女士親口表示“我根本不想跟你過夫妻生活”“領證的事以后再說”,態度明確且反復拖延;另有三位鄰居聯名出具書面證詞,證實兩人雖共處一屋逾三百天,卻從未結伴外出,平日各自起居、分開用餐,毫無共同生活的實質表現。
對方律師繼而援引陪嫁物品抗辯:稱郭女士購置的空調、洗衣機及全套床上用品均出自彩禮資金,現仍存放于賀先生住所,理應折抵部分彩禮;并再次強調“同居既成事實”,賀先生已然獲得婚姻帶來的生活便利,故無權主張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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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嫁屬于女方婚前個人財產,歸屬與處置權歸其本人所有,但絕不可混同于彩禮性質,更不得作為抵扣依據。
我當庭回應指出:第一,關于陪嫁物品,我們從未阻攔郭女士搬離,所有家電家具均可隨時清點運走,這是她依法享有的權利,但該權利與彩禮是否應當返還毫無關聯;第二,“享受婚姻生活”這一說法嚴重失實——雙方既未領取結婚證書,亦未發生任何夫妻間基本互動,郭女士長期拒絕履行配偶應盡義務,賀先生連最基本的情感陪伴都未曾擁有,何談所謂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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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特別提請合議庭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文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本案中,郭女士收取高額彩禮后持續規避法定登記程序,拒不承擔夫妻責任,主觀上明顯存在借婚斂財之故意,客觀上已構成違法行為。賀先生主張返還,兼具事實基礎、法律依據與道德正當性。
郭女士當庭反訴稱賀先生存在冷暴力與精神壓迫,卻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支撐。反觀我方提交的電子數據,清晰顯示每次溝通均由賀先生主動發起,而郭女士或長時間不回復,或單方面中斷對話、言語尖銳,情緒管理嚴重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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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關鍵事實展開追問:為何遲遲不辦理結婚登記?郭女士語焉不詳、難以自圓其說;再問及長期拒斥夫妻生活的原因,她僅重復“還沒調整好狀態”,而這一“準備期”竟橫跨整整一年,顯然違背常理與社會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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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依法全額返還
法院在裁判過程中重點考量四大要素:其一,雙方始終未完成結婚登記這一法定要件;其二,雖名義同居近一年,但無任何夫妻共同生活痕跡;其三,郭女士長期消極對待婚姻締結,顯見缺乏真實結婚意愿;其四,涉案彩禮數額巨大,且未用于共同生活開支,全部由其個人掌控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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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判決支持賀先生全部核心訴求:郭女士須如數退還38萬元彩禮款項,并將當初贈與的房產恢復至賀先生名下;同時準許其取回全部陪嫁物品,包括空調、洗衣機及整套床上用品等。
至于婚禮中購置的部分金銀飾品及零星生活支出,因金額較小且多數已消耗于日常所需,法院認定不具備可返還性,未予支持。此份判決結果,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彰顯司法對不良婚戀風氣的鮮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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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酒席≠領證=合法婚姻
現實中不少人存在認知偏差,誤以為舉辦隆重婚禮、舉行拜堂儀式、甚至開始同居,便等于建立了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殊不知,唯有在民政部門完成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才是我國法律意義上唯一承認的合法夫妻身份。
彩禮的本質,是附條件的民事贈與行為,前提必須是以締結有效婚姻為根本目的。一旦對方刻意回避登記程序、拒絕履行配偶義務,極有可能隱藏不當動機,實為假借婚約為名行斂財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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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遭遇類似情形,請務必第一時間固定證據:保留全部轉賬憑證、保存原始聊天記錄、及時進行重要通話錄音,并盡早尋求婚姻家事領域執業律師的專業評估與介入,切勿效仿賀先生耗費整整一年光陰才幡然醒悟。
我是北京執業律師張大姐,十八年來始終扎根婚姻家庭與繼承法律服務一線,承辦案件逾千宗。若您正面臨相似的家庭紛爭或情感困局,歡迎隨時與我聯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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