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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開展的生態環境問題“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動中,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堅持以排污許可為抓手,強化一證式監管,嚴查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現曝光一批排污許可類典型案例。
Part.1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對該公司處罰款28.8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0日,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非現場執法檢查發現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執法人員隨即對該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編制了《環境影響報告表》,行業類別及代碼是“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代碼:C2625)”,設計年處置污泥量是3萬噸,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該公司應當辦理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但該公司僅取得了排污許可登記回執。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建有蚯蚓養殖棚和育種棚共4個、污泥貯存池1個,污泥貯存池已裝滿污泥,有惡臭氣體產生。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對該公司處罰款28.8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濃度案
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6年3月3日作出對該公司處罰款1.3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5日,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金堂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在2023年年報中排放濃度監測數據統計表一欄中二甲苯、揮發性有機物、甲苯、苯均填寫未檢出,在2024年年報中有組織廢氣排放濃度監測數據統計表中揮發性有機物、苯、甲苯、二甲苯均未填寫。根據該公司提供的環評手續及2022年8月、2025年12月的《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生產過程中有非甲烷總烴、顆粒物排放。該公司2023年、2024年年報中均未如實填報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濃度。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及《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6年3月3日作出對該公司處罰款1.3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雙流某機械配件公司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案
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對該公司處罰款47.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日,接信訪投訴后,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雙流某機械配件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鍍鋅、鍍鎳、鍍鉻正在生產,污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行。現場對該公司鍍鉻車間排口、鍍鎳車間排口、廢水總排口廢水進行采樣監測,顯示該公司廢水總排口排放廢水中總磷為58.6mg/L,不符合其《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許可限值要求(8mg/L)。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對該公司處罰款47.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Part.2
以案釋法
案例警示
排污許可證是企業排污的法定憑證,無證不得排污。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無證排污、違規排污、超標排放等行為,嚴重破壞排污許可管理秩序,觸碰生態環保底線,將依法從嚴處罰。望各企業以案為鑒,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成都將持續落實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
線索征集(涉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類)
(一)電話舉報:12345熱線、028-82272668(24小時)
(二)微信公眾號:“崇州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污染投訴”功能
(三)來信來訪舉報:崇州市南苑路68號
文章來源:成都日報錦觀新聞、崇州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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