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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推行以來,刑事訴訟的底層邏輯發生了深刻變化——控辯關系從對抗為主轉向協商與對抗并存。這一制度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時,也對辯護律師的專業判斷提出了更高要求。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湯鵬律師結合實務經驗與現行法律規定,圍繞認罪認罰案件中辯護權的實質化行使與量刑協商的精準化操作,梳理了相關規則與應對思路,以期為法律同仁提供參考。
認罪認罰自愿性審查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正當性根基,在于被追訴人認罪的自愿性與真實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自愿性審查絕非走過場的形式程序,而是整個制度運行的合法性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要求,辦案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確保其在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的前提下作出選擇。
湯鵬律師指出,在實務中,自愿性的審查標準應當貫穿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的全流程。辯護律師在會見時應當重點確認當事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定性的認知程度,判斷是否存在因信息不對稱或辦案壓力而作出的非理性認罪。《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值班律師制度,在實踐中有時未能充分保障被追訴人的知情權與程序選擇權,辯護律師應及時彌補這一缺失,防止認罪認罰淪為程序性配合而非實質性的權利處分。
量刑協商中的精準辯護
認罪認罰案件的核心博弈場域在于量刑協商環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除非出現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等法定例外情形。這一條款賦予量刑建議以近乎剛性的約束力,使得審查起訴階段的量刑協商成為決定最終結果的關鍵節點。
因此,辯護律師在量刑協商中的工作重心應從泛泛的從輕辯護轉向精準化的量刑意見博弈。湯鵬律師認為,辯護人需要掌握具體罪名對應的量刑指導意見,熟悉基準刑的確定方法及各類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方能提出具有說服力的協商方案。例如,自首、立功、退贓退賠、被害人諒解等法定及酌定情節的證明程度與適用順序,都可能直接影響最終刑期的確定。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還需評估案件證據體系的完整性及程序合法性,保留無罪辯護的底牌,以維護量刑協商中的平等地位。
湯鵬律師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非削弱了辯護職能,恰恰相反,它要求刑辯律師在更早的訴訟階段介入,以更精準的專業判斷識別案件爭點、評估證據強度、主導量刑協商。從偵查階段的認罪自愿性把關,到審查起訴階段的量刑意見博弈,乃至審判階段對量刑建議的實質審查,每一環節都需要辯護人以扎實的法理功底和敏銳的程序意識,將紙面上的從寬規定轉化為當事人可以實際受益的量刑結果。唯有如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才能在公正與效率的平衡中穩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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