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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是否意味著施工方對質量缺陷不再承擔責任?實踐中,部分質量缺陷在驗收時已存在但因隱蔽性未被發現,部分則因施工方未按圖紙施工導致。本文通過三則公報案例,梳理施工質量責任穿透驗收合格形式認定的裁判規則。
引言
關鍵詞:竣工驗收;質量缺陷;隱蔽瑕疵;責任認定
裁判規則速覽
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69號
案例解讀
1. 青海方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青海隆豪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施工方中途退場,發包方反訴主張已完工程存在質量缺陷,要求賠償維修費。該工程基礎和主體部分此前已通過驗收,但存在整改項目。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質量問題主要是施工方施工措施不到位或未按圖紙施工所致。在工程已通過驗收的情況下,因合同解除施工方已撤場,自行維修已無可能,故維修費用應由施工方承擔。驗收通過不等于質量責任消滅。
2. 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與吳江恒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2)蘇民終字第0238號
案情簡介:工程竣工驗收后出現屋面廣泛滲漏。鑒定確認,滲漏主因是施工方未按圖紙施工,擅自減少多道工序。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屋面廣泛性滲漏是客觀事實,竣工驗收合格證不能對此形成有效對抗。本案滲漏系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形成,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約定,已構成僅保修無法救濟的損害。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施工方應承擔全面修復的違約責任,而非僅限于保修義務。
3. 楊珺訴東臺市東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案號:(2008)東民一初字第28號
案情簡介:業主購房后出現裂縫滲漏,鑒定結論證實系溫度變化致結構材料收縮、屋面設計瑕疵及砌筑質量較差所致。開發商以房屋通過行政部門審批和竣工驗收為由主張免責。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及相關單位質量合格文件,只能作為證據使用,對法院認定事實不具有當然的確定力。質量缺陷在房屋交付時即已存在,只是較為隱蔽在交付后才被發現。行政審批和驗收不能否定客觀存在的質量缺陷,開發商仍應承擔修復義務。
施工方實務提示
1.放棄驗收即免責的認識: 竣工驗收不是質量風險的終點,嚴格按圖紙和規范施工,對每道工序、隱蔽工程留存完整的合規記錄,才是根本保障。
2.區分保修與返工的法律性質:保修是法定義務,偷工減料造成的根本性缺陷則構成違約責任,應承擔全面修復或返工重作,二者性質不同,不可混淆。
3.質量異議應對要留痕:對發包方提出的質量異議,應及時書面回應。雙方協商修復前,建議共同書面確認問題范圍、成因及修復方案,避免后續責任不清。
*本文僅供法律實務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
邱富民
上海市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合規與風控業務部 負責人
- 邱富民律師團隊深耕建設工程、公司股權、金融爭議及重大商事爭議解決領域,邱律師執業十八載,近兩年代理總標的額突破170億元。
- 團隊憑借卓越的專業素養,打造了多起行業標桿案例:代表性業績包括涉案39.15億元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號指導性案例的新型爭議案;以及標的額達百億元并獲得一、二審全面勝訴的股權顯名糾紛案。
- 團隊秉持可視化系統思維與首創的“重大商事訴訟十五步法”,擅長還原復雜交易的商事本質,穿透法律迷霧。作為多家中國建筑20強及世界500強企業的長期法律伙伴,團隊致力于以嚴密的策略方案與頂尖的實戰經驗,為每一份商業價值鎖定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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