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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建筑領域最為高發的爭議類型之一,涉及合同效力認定、工程價款結算、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多重法律問題。由于建設工程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參與主體多,加之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亂象長期存在,由此引發的法律爭議日趨復雜。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賽慶威律師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及最新司法動態,梳理相關裁判規則,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核心法律問題進行解析,以期為實務操作提供參考。
合同效力的認定與無效情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認定,是處理一切工程糾紛的邏輯起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且依據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屬于要式合同。合同效力的判斷直接決定了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邊界與救濟路徑的選擇。
在司法實踐中,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三類。其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其二,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其三,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應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為無效。
值得關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發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在合同效力認定方面呈現出謙抑性趨勢,明確三類情形可不因資質缺失認定合同無效:已依法登記為企業的承包人訂立的勞務分包合同;不涉及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住宅室內裝修工程;以及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這一調整體現了司法對建筑行業發展實際的尊重與對交易穩定的維護。
無效合同項下工程價款折價補償
合同無效并不當然導致承包人喪失價款請求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該條款確立了“工程質量合格”作為承包人主張價款的法定前提,驗收合格的概念涵蓋了在建工程質量合格與竣工工程質量合格兩種形態。
關于折價補償的具體范圍,首先,工程欠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不因合同無效而喪失。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其次,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的法定權利。《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需注意,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僅限于工程價款本身,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不在此列。
賽慶威律師指出,無效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或“掛靠費”處理是實務難點。征求意見稿第四條明確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主張約定的轉讓、出借資質等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轉包方實際參與施工組織管理協調的,可參照合同約定處理;純粹通過轉包牟利而未實際參與管理的,主張管理費不應獲得支持。施工企業在簽訂結算協議時,應當核實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工期是否存在逾期等履約瑕疵,結算協議一旦生效即具有終局性效力,除明確約定保留索賠權外,當事人不得再以工期逾期、質量缺陷為由拒付工程款。
賽慶威律師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妥善處理,不僅關乎個案當事人的權益實現,更關系到整個建筑市場秩序的規范運行。在合同效力認定趨于靈活、實際施工人制度回歸合同相對性的司法背景下,各方主體應當更加注重合同的合規管理與風險的事前防控。發包人應當嚴格審查承包人資質,杜絕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等違法行為;承包人應當規范施工管理,避免因轉包、掛靠等行為導致合同無效而喪失法律保護基礎;實際施工人則應當重視代位權等法定救濟途徑的運用。唯有各方恪守法律底線、尊重合同約定,方能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推動建設工程領域在法治軌道上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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