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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利用婦女醉酒的特殊狀態,實施性侵的犯罪行為。此類案件因被害人醉酒后認知模糊、主觀狀態存在瑕疵、客觀證據鏈條薄弱等特點,導致司法實踐中罪名適用、事實認定存在諸多難點。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萬軍教授認為,應當秉持以當事人為中心的審查原則,精準把控案件事實與定罪標準。
在刑事司法實務中,醉酒型強奸罪的核心爭議,始終圍繞著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展開。此類案件無典型暴力、脅迫行為,多為行為人利用被害人醉酒狀態伺機發生性關系,罪與非罪的邊界模糊,是刑辯實務的重點疑難問題。認定核心并非被害人是否存在反抗行為,而是被害人在案發時是否具備完整的性自主決定權,這也是契合強奸罪保護婦女性法益的核心要義。
司法認定首先要摒棄“無反抗即視為同意”的誤區。法律明確規定,婦女因醉酒導致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反抗行為不明顯的,均應當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在審理醉酒型強奸案件、判斷是否違背被害人意愿時,需要從行為人、被害人兩個角度分開審查認定,不能只看單一情形。從施暴者的角度來看,重點核查其心里是否清楚、或者根據現場情況理應察覺被害人已經醉酒,是否刻意趁著被害人醉酒意識模糊、無法自主判斷的漏洞,主動與之發生性關系。從被害人的角度來看,這是判定是否構成強奸的核心關鍵,重點審查被害人醉酒后,是否徹底失去了清醒、真實的自主判斷能力,無法自愿、有效決定是否愿意發生性關系。只要被害人喪失了這種性自主決定權,即便對方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借機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依然屬于違背被害人的真實意愿。
被害人醉酒狀態與同意能力的審查,需以客觀外化表現為核心依據,摒棄主觀臆斷。實務中可通過體征、語言、行動三類表現綜合判定重度醉酒狀態,臉部潮紅蒼白、心跳異常、言語混亂、口齒不清、步態不穩、嘔吐昏睡等,均是意識與行為控制能力喪失的典型特征。通常而言,被害人出現無法行走、昏睡不醒等狀態時,其已喪失對性行為性質、后果的認知與判斷能力,法律上直接認定其失去性同意能力,此時發生性關系當然違背其真實意志。
同時,刑辯實務需精準把握醉酒同意的效力邊界,避免定罪擴大化。并非所有醉酒狀態下的合意均屬無效,如在微醉情況下,盡管她們作出的同意決定不會如清醒時理性和明智,但被害人的確具有同意能力并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應當承認同意的法律效力,以保障個人在醉酒狀態下發生性行為的自由。此外,若被害人醉酒前已明確同意與特定行為人發生性關系,且案發時客觀情境無明顯變化,行為人有合理理由認定同意未撤回的,該合意亦具備法律效力,不應認定為犯罪。
最后需明確,合法有效的性同意必須是明示、真實、可感知的積極意思表示。單純無反抗、沉默、被動配合等消極狀態,絕對不能推定為默示同意。綜上,醉酒型強奸案件的意志認定,需結合醉酒程度、認知能力、前后行為及場景綜合研判,要消除“完美被害人”偏見,既嚴厲打擊利用醉酒狀態性侵的犯罪行為,也恪守罪刑法定原則,精準界定罪與非罪,實現司法公正與個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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