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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情、友情從來不是逾越法律的借口
有人礙于情面、心存僥幸
明知親友涉嫌違法犯罪
仍出手相助、提供庇護
以為是仗義之舉
實則是以身試法
終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01
案情簡介
2025年6月19日至7月15日期間,被告人朱某、朱某某在明知蔣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公安機關列為抓捕對象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食宿等便利,幫助其逃避抓捕。
案發后,朱某、朱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歸案,二人到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自身的犯罪事實。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朱某某明知蔣某某是涉案在逃犯罪人員,仍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其犯罪事實與情節等,分別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03
法官提醒
窩藏包庇犯罪人員,看似是幫助親友,實則觸碰法律紅線、妨害司法秩序。任何公民都有配合司法機關打擊犯罪的法定義務,切勿因一時糊涂為在逃人員提供財物、住所等幫助,否則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來源:揚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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