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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同學辱罵母親,遼寧鞍山13歲少年在學校門口維護哥哥與人發生爭執,隨后數名同齡少年一擁而上對其實施了毆打,導致左耳聽覺神經受損,或將面臨失聰。事發后,打人主要成員被警方處以行政處罰,但家長劉先生認為,這應屬霸凌事件,打人者應當受到更為嚴厲的懲罰。當地教育局表示,經研判,不存在欺凌行為。
何謂“學生欺凌”?《未成年人保護法》附則部分規定,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教育部《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進一步明確,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占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相應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不難看出,學生欺凌具有鮮明特征:動機方面,存在蓄意或者惡意;過程或情形方面,優勢一方欺負弱勢一方;再看結果,造成了傷害或損失。對照前述法律規定,上述事件算不算學生欺凌呢?
先看動機。從被打學生家長還原的現場事發情況看,的確像偶發事件,這也是當地教育局研判認為不存在欺凌行為的原因,即不是蓄意欺凌。從“開玩笑—有辱罵—起爭執—揮拳頭”等演進來分析,似乎在支撐“偶發事件”。但認定欺凌動機還有另一個標準即惡意,“辱罵”“揮拳頭”無疑符合惡意標準。再說,被打男生稱此前在學校廁所曾被同一批人欺負,不排除這次是蓄意的習慣性欺凌。
再看情形。現場視頻畫面顯示,多數打人學生人高馬大,而被打男生身高體量略顯瘦小。而且,當地警方對6名打人參與者做出了處罰決定,可見多名學生群毆受傷學生,這顯然符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對欺凌情形的認定標準。
另外,來自醫院的診斷結果,一份出院記錄顯示:左耳朵挫傷;左耳感音神經性聽力喪失。另一份門診病歷顯示:創傷后應急障礙;焦慮狀態。這充分說明被打男生的身體、精神均受到較大傷害。綜合動機惡意、情形強弱分明、結果顯而易見,可以說,上述事件基本符合欺凌的認定標準。當地教育局認為“屬于偶發事件,不存在欺凌行為”缺說服力。
即便忽略欺凌動機,僅就事發情形和結果來看,也符合欺凌的認定標準。當地教育局為何沒有作出準確研判,可能不外乎三個原因:沒有嚴格對照法律規定進行研判;單方面采信學校調查了解的情況和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成員的研判;也有“大事化小”嫌疑。因為一旦認定為學生欺凌。校方、教育局都要承擔更大責任,打人者也要付出更大代價。
此外,受害學生家長透露,“警方一開始說是互毆,我們多次反映才有了結果(即進行處罰)”,也暴露了對這一事件性質的認定存在偏差。
令人欣慰的是,研判認為不等于最終認定。當地預防欺凌委員會仍在對此進行調查,屆時會通知當事人家屬。希望能嚴格依法進行調查、認定,給受害者和關注此事的公眾一個公正的交代。校園欺凌絕不是“小惡”,一旦認定上出現偏差,就會縱容類似行為,造成更嚴重的后果。如果欺凌得不到依法處置,誰家孩子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被欺凌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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