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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柯錦雄(刑辯律師)
5月26日,第18期的“刑辯實戰(zhàn)”活動在中同所舉行。按照官方的介紹,“刑辯實戰(zhàn)”活動是旨在延續(xù)中同刑事團隊的“傳幫帶”傳統(tǒng),采用以“實例、實訓、實用”的方式,“內訓外邀”,對青年刑辯律師進行系統(tǒng)培訓,提升業(yè)務技能、提高辦案質量,培養(yǎng)“專業(yè)化、精細化、團隊化”的精英刑辯律師。
每一期都會關注不同的主題,最新一期是圍繞“刑辯律師參加庭審的基本素質與應對”展開。不可惜,活動開始的時候,我正在前往大連的高鐵上,斷斷續(xù)續(xù)看了前半場的直播。李楠律師總結律師能力的“七心”,郝俊杰律師關于庭審當中五大類突發(fā)情形及應對的法律依據(jù),趙驤律師分享了庭審質證常見問題及應對策略,趙銘律師總結的末端辯護律師的“七式”,武維宇律師針對“超期”問題應對,以及最后趙志華教授的點評,都讓人受益匪淺,獲益良多。
武維宇律師在分享如何應對“超期”問題的策略中,提到了不少具體的法條,包括《刑訴法》以及《高檢規(guī)則》。而趙志華教授在點評中,提到一個值得刑事律師重視的問題,程序期限固然是法律規(guī)定的“死線”,但是實踐中“從快”必然伴隨“從重從嚴”,慢不一定是壞事。刑事律師要學會用時間換空間,也需要學會用空間換時間。
司法活動是效率和公平的一種權衡。刑事訴訟當中的期限利益實際上也是當事人重要的權益,“超期”毫無疑問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害,然而實踐中一些案子節(jié)奏慢下來之后,反而會有的好結果?“超期”到底是好是壞?辯護人在具體的案件當中又應該如何應對“超期”問題,這或許要根據(jù)具體的案件情況具體分析,如何利用“超期”違法實現(xiàn)辯護效果也是辯護律師的一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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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超期”,第一步當然需要了解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到底什么情況下算超期。偵查階段從立案開始,但是對于當事人而言實際是從“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開始,這是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委托辯護律師的起點。拘傳一般12小時,最長不超過24小時,刑事拘留有“黃金37天”之說,但實際重點時間是檢察院審查逮捕的7天。當然不會每件案子都會用滿37天,所以辯護律師和當事人不要被這個說法給誤導了,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刑事拘留最長37天,不存在重復計算,也不存在繼續(xù)延長的可能。而逮捕之后的羈押期限則不一樣,《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guī)定,逮捕后偵查期限為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jīng)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四類情形案件(158條),經(jīng)省級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又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經(jīng)省級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又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如此算下來,偵查期限最長似乎是7個月。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guī)定,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所謂“另有重要罪行”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或同種犯罪但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即便偵查機關難以在37天內找到符合逮捕條件的證據(jù),偵查機關也擁有一項“準逮捕”的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實踐中指居已經(jīng)異化成羈押措施,而且越來越與刑訊逼供聯(lián)系在一起,而由于缺乏看守所那樣的法律監(jiān)督要求,原本是比逮捕更輕的強制措施,反而會讓被指居的當事人更愿意被逮捕,進看守所。去年最高檢和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指居新規(guī),基本上是將指居按照逮捕的標準來監(jiān)督了。而指居最長時間是6個月,比逮捕后的偵查期限要長,而且還不需要檢察院批準延長。
而這個還只是羈押之后的期限,對取保候審后的偵查期限,雖然法律規(guī)定取保候審最長時間為一年,但是可以連續(xù)取保,而即便取保時間過了,也不意味著案件自動撤銷,理論上還是可以持續(xù)偵查。實踐中有些案件,偵查機關采取的就是“有疑從掛”的方式,這等于是另外一種意義上的“超期”,讓當事人的權利始終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
審查起訴階段雖然沒有偵查階段這么多延長的事由,但是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每次一個月。每次退偵之后,審查起訴時限重新計算。一般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15日,理論上審查起訴最長時間可以是1.5+1+1.5+1+1.5,最長6.5個月。如果改變管轄,審查起訴期限又會重新計算。
而審判程序分為一審和二審,一審普通程序一般審限2個月,最長不超過3個月。符合規(guī)定情形,經(jīng)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如果改變管轄,審限重新計算,審理期間檢察院還有兩次機會可以申請補充偵查,每次補偵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還可以重新計算審限。如果法院把這些程序時間都用盡,那么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序可以有20個月的時間。
如果某個人涉嫌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重大犯罪案件,即便只是單一罪名,在判決交付執(zhí)行之前,依靠程序時限也足以讓當事人在看守所內失去自由34個月以上。如果存在二審以及發(fā)回重審的情形,就會出現(xiàn)案子還沒有結果,但是法定的刑期可能已經(jīng)被動“執(zhí)行”完畢了。這也是不少案件采用“實報實銷”的辦法解決的現(xiàn)實原因,如此法院便少了一個國賠的案件。
以上還只是法律規(guī)定的明確的時限,實際上法院還存在一個終極核武器: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沒有次數(shù)限制,沒有時間限制,所以理論上只要最高院愿意幫忙,一個案件可以無限期地一直審下去。
《刑事訴訟法》在時限上其實并沒有公檢法太大的壓力,相反三家相互配合之后,合法拖時間的辦法也不少。理論上講無限的時間可能會無限地接近真相,但是無效率的正義其實也是非正義,就如同遲到的正義不等于正義一樣。從理論視角來看,程序超期是對當事人期限權益的侵害,遇到相關問題之后,辯護律師需要堅持申訴控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從實踐視角來看,少數(shù)案件,特別是案件存在重大問題的時候,一些辯護律師反而會主動利用程序權利,采取拖延戰(zhàn)術。比如案件受到外部壓力比較明顯,慢一點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外部壓力突然消失了,在當下反腐敗的大趨勢下,這種情況很常見。還有就是程序時間拉長之后,辯護律師有了更多時間去與檢察官和法官溝通,爭取檢察官和法官態(tài)度的轉變,讓檢法人員有更充足地時間向上匯報。還有一些案件與政策背景息息相關,慢一點也可以等到更有利的司法政策變化。
對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當事人來說,很少會“享受”理論最長時限,程序超期是一個問題。而很小一部分案件,案件超期不一定是壞事,關鍵看辯護律師如何利用程序超期問題。有時候當一個快速推進的案子突然慢下來,本身就是一個信號,案件在內部出現(xiàn)了阻礙。這時候辯護律師的經(jīng)驗就非常重要的,怎么識別信號、怎么分析信號,怎么調整辯護策略往往就決定了案件最終的結果。
如果案件法外干擾因素太多,或許需要更多地時間排除干擾因素,此時“以空間換時間”的策略可能更能實現(xiàn)有效辯護。當然,這非常考驗辯護律師的能力、經(jīng)驗和當事人的意志、心態(tài)以及對辯護律師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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