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拆遷新規出爐!
剛剛,《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發布。
毫不夸張地說,它將直接重寫廣州城市更新的底層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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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最重要的一點,新規給老破小業主喂下一顆定心丸:
如果你家是“唯一住房”,面積還不到40平米,那么直接按40平米來算補償! 面積不足的,補齊到40平米!
從前,老城區最難的,從來不是豪宅怎么補,而是那些真正住在老房子里的普通家庭怎么辦。
很多老破小,面積小、樓齡老、居住條件差,但它可能是一家人最后的底盤。
如果完全按原面積走,有些家庭很可能更新之后依然住不體面,甚至被迫離開熟悉的生活圈。
但現在,有了40平兜底,最脆弱的一批人不會再被在城市更新里被擠到墻角!這是廣州舊改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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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車位、車庫這些“邊角資產”,也開始被正視。
根據新規,明確對符合規劃并已依法登記的車位、車庫等配套設施,可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解決了以往可能存在的補償爭議。
這對市場最大的意義,是減少扯皮。畢竟城市更新最怕的不是補償多少,而是補償的每個環節都說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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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效率被擺到了更重要的位置。
官方明確了兩個要點:
不動產注銷提速:明確了若被征收人未按協議辦理注銷,政府可憑征收決定等文件直接通知登記部門“依囑托注銷”,有助于加快項目進度。
非住宅補償更靈活:對于無法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非住宅,補償決定可直接采用貨幣補償,破解了房源匹配難題。
以前很多項目,談完補償只是第一步,后面辦證、注銷、騰退、開工,還可能繼續卡。
這次要解決的,就是讓征收流程從“人等項目”,變成“規則推著項目走”。
總體來看,廣州的舊改新規已經寫得非常透明了,按市場評估價補償,更有人情味,程序也變得更合法合規。
這座城市,正在用最溫柔又最剛硬的姿態,完成它的一次新生!
政策全文如下:
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市級以上重大項目、跨區項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統籌的項目,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三條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貫徹執行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按程序經批準后執行。
(二) 按照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房屋征收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包括: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和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舉行聽證會,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
(四)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五)完成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房屋征收部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各區房屋征收部門開展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一)統籌協調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進行巡查檢查;
(二)對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提出指導意見,對各區人民政府作出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決定予以存檔;
(三)每年12月31日前結合各區房屋征收部門的報送情況,編制全市下一年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實施,并可結合實施情況在下一年年中進行調整;
(四)定期組織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培訓,建立本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員信息庫。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征收職能、經驗的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稅務等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工作職能,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用地的需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擬建設項目的內容與性質應當與立項文件批準、核準或備案的內容與性質一致。
第八條 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區人民政府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征收項目取得發展改革等部門出具的立項批文,并按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相關規劃意見,征收范圍已依法確定;
(二)已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三)已進行調查登記;
(四)已確定征收補償方案;
(五)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數量達100戶以上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復雜情況的,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論證。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項目實施風險程度和風險化解可行性情況分別作出低風險、中風險和高風險的預警評價,并相應地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可實施的建議。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風險評估報告的結論作出是否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
第十二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項目單位,會同房屋征收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涉及的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范圍為: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的獎勵和補助;
(五)與房屋征收補償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自建、配建、購買及盤活等多種方式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安置房源的籌措。項目單位可以協助市、區人民政府籌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安置房源。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顯著位置公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后,應當報送市房屋征收部門;市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提出指導意見。
第十六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需提交意見的,應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聽證程序,按照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及時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并將公告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及政府門戶網站等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四)征收補償方案;
(五)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七)領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的地點;
(八)歷史文化遺產普查情況、調查評估等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在擬征收范圍內發出通知,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九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核實征收地塊內歷史文化遺產的普查情況,開展歷史文化遺產調查評估。未完成調查評估的,不得開展征收、拆除工作。
征收范圍內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征收與補償工作,應符合《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廣州市傳統風貌建筑保護規定》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權利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永久性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費用:
(一)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二)房屋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本條上述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相關手續的期限和征收范圍,并附征收范圍圖、被征收房屋清單,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鼓勵有條件的項目,在遵循自愿、公平、公開、等價原則的基礎上,實施房票安置補償方式。
第二十二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可實行獎勵和補助制度。各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征收補償方案時,可自行制定獎勵和補助措施。獎勵包括征收獎勵和搬遷時限獎勵等,同一征收項目內,按照住宅、非住宅房屋分別實行統一的征收獎勵標準。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補助之和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場價格;搬遷時限獎勵標準應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15%以內。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補助之和一般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的同類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場價格;搬遷時限獎勵標準應控制在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5%以內。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單價、補償方式、獎勵情況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及時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四條 已經產權登記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不動產登記部門頒發的不動產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不動產權證未標注的或者標注的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市、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擬征收范圍內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被征收房屋涉及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不成的,或被征收房屋均屬于同一被征收人無法協商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參加隨機確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少于三家。隨機確定房地產估價機構時應當邀請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具體的評估工作開展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房地產估價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以及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依法征收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根據相關規定優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條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共有分攤面積后再辦理征收補償相關手續。被征收人不購買共有分攤面積的,對被征收人按照原購房面積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符合直管房住宅租賃條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獎勵之和的30%給予承租人棄租補償,不再提供直管房住宅進行安置。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獎勵之和,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差價。其中,產權調換房屋共有分攤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共有分攤面積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產權調換房屋的建安成本價格與被征收人進行結算。
除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以外,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同用途房屋進行產權調換,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獎勵之和,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差價。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家庭唯一住宅,建筑面積小于4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配合搬遷,并提出申請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按照40平方米建筑面積給予房屋產權調換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內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40平方米部分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項目情況制定標準,結清差價。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補償。
若前述標準因項目客觀條件無法執行的,可經區人民政府同意予以適當調整。
本條所稱家庭唯一,是指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僅擁有一套住宅。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或直管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搬遷費標準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門按戶為單位,向被征收人或直管房承租人支付搬遷費每戶不低于5000元;
(二)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直管房承租人的電話移機以及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帶網遷裝等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征收時的收費標準予以補償;
(三)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搬遷費按兩次計算,并一次性付清。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或直管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臨時安置費標準如下: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住宅租金參考價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向被征收人或直管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且被征收人或直管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住宅租金參考價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向被征收人或直管房承租人支付自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期間的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且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費。直管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周轉用房租金標準高于原租金標準的,由直管房承租人按原租金標準向房屋征收部門支付自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期間的周轉用房租金。
被征收人或直管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過渡期限內的水、電等費用自負。水、電等費用超過原征收房屋地段單價標準的,超出標準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支付。
第三十四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費應當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房屋租金參考價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向被征收人支付。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自實際搬遷之日起支付臨時安置費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或不配合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有合同約定的,依照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
第三十五條 擁有合法產權,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按以下方式給予補償:
(一)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前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70%給予補償;
(二)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補償;
(三)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施行前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50%給予補償;
(四)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施行后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
按上述第(一)(二)(三)項計算的貨幣補償總額低于按照本辦法有關住宅房屋計算處理的補償總額(即房屋價值補償加上獎勵)的,應當按照住宅房屋的補償總額確定補償。
第三十六條 符合規劃并已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車位、車庫等配套設施,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市場評估價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第三十七條 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屬于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
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不屬于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存在以下情況的,給予貨幣補償:
(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實際使用性質給予貨幣補償;
(二)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不超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實際使用性質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契稅等稅費優惠政策。
第四章 征收實施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地點和面積、交付時間、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相關獎勵或者補助、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注銷登記等事項。
被征收房屋的實際使用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補償協議可以對被征收房屋的騰空清退事項作出約定。
補償協議簽訂后,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征收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補償協議簽訂后,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以及其他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辦理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注銷登記。補償協議對辦理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注銷登記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未在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內辦理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按約定履行補償義務后,憑生效的房屋征收決定等文件,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按照通知等文件要求辦理。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時,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證一并收回。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安置房源權屬單位應當依職責為被征收人辦理所調換房屋的不動產登記手續,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辦理。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住宅房屋的補償方式優先采取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除外;非住宅房屋因國土空間規劃、土地資源現狀等原因確實無法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補償方式可以采取貨幣補償。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房地產評估價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補償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經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進行產權調換后,產權調換房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區房屋管理部門代管。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發出搬遷催告。被征收人在催告期內仍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執行的,可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消防、醫療衛生、房屋征收、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依法實施強制搬遷和拆除。
第四十四條 征收項目完成后,由房屋征收部門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四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征收補償信息化建設,規范使用廣州市房屋征收管理系統。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征收補償信息公開、文書送達工作,建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資金使用(撥付)、審計等情況納入檔案,按照統計管理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統計數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做好聽證、公告、送達、協商、異議處理等環節的證據保全,確保征收補償檔案的規范、完整。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征收外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物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城鎮房屋更新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規及其他政策文件對此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且現仍在有效期內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拆遷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條例》施行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但現已失效的,原拆遷人可以參照本辦法與原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被拆遷人協商達成民事補償或者收購協議。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1〕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印發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征收規定辦理。
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操作細則。
若本辦法與法律法規或上位政策最新要求不一致,以法律法規或上位政策最新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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