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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是群眾“看病錢”“救命錢”,可有人卻想鉆空子,一邊用醫保報銷醫療費,一邊起訴醫院全額索賠,試圖“雙重獲利”。近日,崇左市江州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時,依法追加醫療保障局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明確回應:侵權賠償不支持重復獲利,醫保已報銷部分,由侵權人直接退還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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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祁某出生時因某醫院診療過失導致人身受損,此前法院已判定醫院對祁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2022年1月—2025年5月,祁某后續治療產生費用407889.87元,按責任比例,醫院應賠285522.91元。然而,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祁某在此期間已通過醫保基金報銷醫療費用176484元。某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醫保局)獲悉后,主動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請求判令醫院在賠償范圍內退還該筆醫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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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江州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由侵權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本案中,祁某的醫療損害系因醫院的診療過失造成,醫院作為侵權人,應對相關醫療費用承擔賠償責任,該部分費用不應由醫保基金承擔。祁某違規報銷17萬余元,致使國家醫保基金遭受損失,第三人醫保局有權就該部分款項依法行使追償權。
據此,法院判決:某醫院賠償祁某109038.91元(即應賠總額285522.91元扣除已報銷的176484元后的剩余損失);同時,醫院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醫保局退還醫療保障基金176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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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為什么不能“兩頭拿錢”?
違背公平原則:侵權賠償只補實際損失,不允許額外獲利。侵權損害賠償的核心在于填補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使其權利狀態恢復至損害發生前,而非使其額外獲利。本案中,若被侵權人既保留醫保報銷款,又向侵權人全額索賠,則構成“雙重獲利”,違背公平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
醫保基金是公共利益:醫保基金是全體參保人的共同財富,不能為侵權人的過錯“買單”。
法律明確規定: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其立法本意在于保障社會公共利益,防止醫保基金被不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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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這些行為千萬別做,輕則退款、重則犯罪!
因第三人侵權受傷(如醫療過失、交通事故、他人傷害等),就醫要如實說明受傷原因;可先行由醫保基金墊付的按規定辦理,不能隱瞞受傷事實違規全額走醫保報銷。
已誤用醫保報銷的,主動退回醫保部門,再向侵權人索賠。
故意隱瞞、虛構原因騙取醫保基金,將被行政處罰;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依法構成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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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原標題:【普法強基在行動】醫保報銷+醫院索賠“兩頭拿錢”?重復獲利要退還
作者 | 黃冬妮
來源 | 崇左市江州區人民法院
編輯 | 崔秀娟 符媚茹 吳晗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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