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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底,我國全行業對外直接投資達1743.8億美元,在境外設立企業超過5萬家。如此龐大的海外投資規模,對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風險防控機制和海外權益保護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技術封鎖升級、全球產業鏈供應鏈調整等外部因素也使對外投資日益與國家安全緊密關聯。在這一背景下,近日,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下文簡稱《規定》)。作為我國首部針對對外投資領域的行政法規,《規定》將長期以來主要依據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實施的管理服務措施,上升為更高位階的法律制度。
在IPP研究員劉佳看來,《規定》的出臺,不僅是對過去十余年相關部門監管實踐經驗的制度化凝練,更是對當前復雜國際經貿環境下中國企業“走出去”所面臨的新型安全風險和挑戰的主動回應。在全球投資治理日益“安全化”的背景下,《規定》既非簡單強化行政管制,亦非放緩企業“走出去”步伐,而是在新的國際環境中重新統籌開放、發展與安全,為中國企業高質量出海和中國參與全球投資秩序重構提供制度支撐。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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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佳
IPP研究員
近日,國務院通過并公布了將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規范和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為以行政法規形式對對外投資促進、服務保障、風險防控、監督管理及海外利益保護等內容作出統一規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標志著我國對外投資治理進一步走向法治化、體系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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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下稱《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對外投資的行政法規,《規定》在我國對外投資發展歷程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從更宏觀的視角看,《規定》的出臺不僅是對我國企業“走出去”實踐經驗的系統總結,更反映出我國對外投資治理邏輯正在發生深刻變化。隨著我國逐步由資本輸入大國成長為資本輸出大國,對外投資已不再僅僅是企業經營行為,而是日益與國家安全、產業安全、供應鏈安全及海外利益保護等問題緊密交織。《規定》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形成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為什么此時出臺《規定》?
從歷史發展脈絡看,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大致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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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外直接投資(ODI)自2000年后快速攀升,2016年達到階段性峰值,此后總體維持高位波動。
1982年至1991年為探索起步階段。這一時期,我國對外投資規模總體較小,投資主體以國有企業和政府背景機構為主,投資活動具有明顯的政策導向特征。由于國內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企業自主經營權有限,對外投資缺乏市場化動力。在法律制度層面,我國開始通過簽署雙邊投資協定及加入《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等方式,為境外投資提供初步的國際法保障,逐步構建起海外投資保護體系。
1992年至2001年為波動發展階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企業經營自主權不斷擴大,一批具有競爭優勢的企業開始主動開展海外投資。但總體來看,對外投資規模依然有限,投資行為帶有一定的試探性和短期逐利特征。在制度建設方面,我國加快了雙邊投資協定談判進程,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已與眾多國家和地區建立了投資保護機制,為企業“走出去”奠定了初步的制度基礎。
2002年至2016年為快速增長階段。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企業國際化經營需求迅速提升,對外投資進入高速擴張期。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從2002年的25.2億美元增長至2016年的1961.5億美元,達到歷史高位。特別是在“一帶一路”倡議的推動下,中國企業投資領域從傳統的能源資源開發逐步拓展至基礎設施建設、高端制造業、房地產、文化娛樂和體育產業等多個領域,呈現出多元化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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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0日,世界貿易組織第四屆部長級會議在卡塔爾首都多哈以全體協商一致的方式,審議并通過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決定。圖源:新華社
與此同時,我國對外投資管理制度也發生了深刻變革。2004年,《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正式出臺,明確提出企業投資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原則,推動政府投資管理職能轉變。同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布《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初步建立了境外投資行政審批制度。當時的管理模式以事前審批為核心,企業投資自主性體現不夠充分。
隨著企業國際化經營需求的不斷增長,傳統審批模式逐漸難以適應實踐發展需要。2014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相繼出臺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分別制定了《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明確了核準與備案并行的管理模式,強化了必要監管與企業負責相結合的治理架構,對外投資管理進入新階段。
2017年至今為穩健發展階段。面對全球經濟增長放緩、地緣政治沖突加劇、國際投資保護主義抬頭以及產業鏈供應鏈重構等復雜挑戰,中國企業依然保持了較強的國際競爭力,在新能源汽車、鋰電池、光伏、新能源裝備、高端制造等領域形成了新的對外投資優勢。
與此同時,中國持續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積極推動自由貿易協定升級、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以及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不斷完善海外投資的促進與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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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在巴西巴伊亞州卡馬薩里市的比亞迪工廠拍攝的一輛新能源汽車。圖源:新華社
在新的國際環境下,我國對外投資管理的重要性不斷增強,已成為涉及國家安全、產業安全、供應鏈安全、海外利益保護、風險防控及國際合作等多重目標的綜合性議題。特別是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的背景下,國際投資規則競爭日趨激烈,部分國家加強了外資國家安全審查,全球產業鏈供應鏈調整不斷深化,這都對我國對外投資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迫切需要通過更高層級、更系統化的立法安排,統籌發展與安全、開放與監管、促進與規范之間的關系。
對此,黨中央關于“十五五”規劃的建議明確:
“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健全海外綜合服務體系,促進貿易投資一體化,引導產業鏈供應鏈合理有序跨境布局。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開展互利共贏的境外投資合作,鼓勵互聯網平臺、人工智能等新興產業企業拓展海外應用場景。支持咨詢評估、法律服務、會計審計、信用評級、調解仲裁等專業服務機構拓展海外服務網絡,健全涉外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強我國公民、法人海外合法利益保護,建立訴求響應和保護救濟制度,健全海外利益保護體系。發揮境外經貿合作區作用,促進與境內園區協同發展。加強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健全境外投資風險監測、防控、處置機制和法律法規,推動企業提升風險防控和合規經營能力。”
而在“十四五”時期,強調的是“引進來和走出去并重,以高水平雙向投資高效利用全球資源要素和市場空間”,“堅持企業主體,創新境外投資方式,優化境外投資結構和布局,提升風險防范能力和收益水平。完善境外生產服務網絡和流通體系,加快金融、咨詢、會計、法律等生產性服務業國際化發展,推動中國產品、服務、技術、品牌、標準走出去。支持企業融入全球產業鏈供應鏈,提高跨國經營能力和水平。引導企業加強合規管理,防范化解境外政治、經濟、安全等各類風險。推進多雙邊投資合作機制建設,健全促進和保障境外投資政策和服務體系,推動境外投資立法。”
由此可知,從“十四五”到“十五五”,我國對外投資的制度導向發生了明顯變化,核心邏輯由規模與機會驅動轉向安全與質量并重。從這個意義上說,《規定》的出臺,不僅是對過去十余年發改委、商務部、外匯局等主管部門監管實踐經驗的制度化凝練,更是對當前復雜國際經貿環境下中國企業“走出去”所面臨的新型安全風險和挑戰的主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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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拍攝的第二十五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主場館廈門國際會議展覽中心外景。圖源:新華社
二、《規定》有哪些值得關注的新變化?
從體例結構上看,《規定》以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法律為依據,明確界定了對外投資的內涵與外延。《規定》所稱的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通過投入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取得其他國家(地區)企業、資產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或者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投資主體不僅包括境內企業和其他組織,也包括符合條件的中國居民個人,從而實現了對境外投資主體的全面覆蓋。
在基本原則層面,《規定》最突出的特點在于將高水平對外開放與總體國家安全觀有機結合。第三條明確提出,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健全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提升對外投資質量和水平。這意味著對外投資制度的目標已從單純鼓勵企業“走出去”,轉向促進高質量發展與維護國家安全并重。
與此同時,《規定》還強調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完善多雙邊投資合作機制,積極參與國際投資規則制定,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維護開放型世界經濟秩序。此外,《規定》重申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堅持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原則,進一步確立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在上述基本原則指導下,《規定》第六條至第二十條進一步從投資促進、公共服務、信息支持、風險預警、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體制度安排,構建起兼顧促進發展與風險防控的現代化對外投資治理體系。對于涉及重要領域、敏感行業以及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投資活動,未來可能面臨更嚴格的合規要求和風險審查。
需要注意的是,《規定》總體上延續了《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確立的備案與核準相結合的核心監管框架。同時,《規定》與《國家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反外國制裁法》等法律法規形成了制度聯動。不過,《規定》關于境內居民個人的適用性更多體現為原則性和框架性制度安排,具體實施程序仍有待配套制度和執法實踐進一步明確。
與此前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主的境外投資管理體系相比,《規定》有兩點創新尤其值得關注。
第一,從“重管理”向“管理、保護與服務并重”轉變。
長期以來,我國對外投資制度建設主要圍繞投資項目審批、備案和監督管理展開,核心目標是維護投資秩序和防范投資風險。隨著中國企業國際化經營的不斷深入,單純強調行政監管已難以適應高水平對外開放的發展要求。《規定》以行政法規形式明確提出健全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提升對外投資質量和水平。一方面,《規定》強調加強規劃引導、信息服務、風險預警和海外利益保護,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創造良好條件;另一方面,又要求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確保對外投資活動依法有序開展。這種“促進發展與規范管理并重”的制度設計,標志著我國對外投資治理理念的重要轉變。
與此同時,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建立了具有鮮明反制特征的保護性機制。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外國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對中國采取歧視性禁止、限制或其他類似措施的,中國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的安全和正當權益。該條進一步銜接《反外國制裁法》及其配套規定,明確可將直接或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相關歧視性措施的外國組織和個人列入反制清單并采取相應反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則進一步擴大了反制對象范圍和反制措施類型。任何違反正常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正常交易,對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采取歧視性措施,或不合理剝奪、限制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正當權益的外國組織、個人以及其實際控制或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都可能被施加嚴格反制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投資、交易及合作活動,禁止或限制相關人員、產品、交通工具入境,取消或限制相關人員在中國的工作、停留及居留資格等。
第二,將國家安全要求貫穿于對外投資管理全過程。第三條明確提出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投資者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地區)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技術,或者未經許可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
根據現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出口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具體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
三、從美歐制度演變看全球投資治理新趨勢
從國際比較視角看,將國家安全納入投資治理體系并非中國獨有的制度選擇。近年來,隨著地緣政治競爭加劇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崛起,跨境投資逐漸從單純的市場行為演變為國家競爭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制度的持續擴張以及歐盟外資審查框架的不斷完善,共同反映出全球投資治理正在經歷從自由化導向向開放與安全并重的深刻轉型。
(一)美國:以《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為代表的國家安全審查擴張
二戰后形成的國際投資體系長期建立在資本自由流動和市場開放基礎之上。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世貿組織框架下的投資自由化規則,其核心目標均在于促進投資便利化和投資者保護。然而,隨著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跨境投資與國家安全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各國開始突破傳統經濟治理邏輯,將投資活動納入國家安全治理范疇。
美國CFIUS制度的發展軌跡集中反映了這一變化。1975年CFIUS成立之初,是一個跨政府部門委員會,其成員包括財政部、司法部、國土安全部、商務部、國防部、國務院、能源部、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科技政策辦公室等多個聯邦機構負責人,主要職責僅限于收集和分析外國投資信息,并不具備實質審查權。
1988年《埃克森—弗洛里奧修正案》賦予總統以國家安全為由阻止外國投資交易的權力,標志著美國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正式形成。此后,1992年《伯德修正案》進一步強化了對外國政府背景投資者的審查要求;2007年《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FINSA)則完善了審查程序和機構設置,使CFIUS逐漸成為美國國家安全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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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對外資交易開展國家安全審查的流程,包括申報、審查、調查及總統裁定等環節。
進入21世紀,國家安全概念不斷擴張,不再局限于傳統軍事安全,而是逐步涵蓋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能源安全、數據安全以及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等領域。跨境投資因此被賦予越來越濃厚的戰略色彩。
2018年,美國通過《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被普遍視為美國外國投資審查制度發展的重要轉折點。與此前主要關注外國投資者是否取得企業控制權不同,FIRRMA大幅擴展了國家安全審查的適用范圍。該法突破傳統控制權審查模式,將部分非控股投資納入審查范圍。即使外國投資者未取得企業控制權,只要能夠獲取重要非公開技術信息、獲得董事會席位或參與企業重大決策,也可能觸發CFIUS審查。
與此同時,FIRRMA建立了“TID U.S. Business”監管框架,將涉及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及敏感個人數據的美國企業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國家安全審查由此從傳統制造業和國防工業逐步擴展至數字經濟和高科技產業領域。此外,FIRRMA還將部分房地產交易納入審查范圍,并建立強制申報制度,賦予CFIUS更廣泛的調查權和執法權。
從制度邏輯看,FIRRMA體現了美國國家安全理念的顯著擴張。國家安全不再是投資自由化的例外條款,而是逐漸成為塑造投資規則的重要原則。美國外國投資審查制度也由針對個別并購交易的審查機制,逐步發展成為覆蓋技術、數據、基礎設施和供應鏈安全的綜合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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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RMA擴大了CFIUS審查權限,將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敏感房地產交易及規避審查安排等納入美國外資安全審查范圍。
在對外投資審查領域,美國同樣動作頻頻。2024年10月28日,美國財政部正式發布《關于美國在特定國家的某些國家安全技術和產品領域投資的規則》,確立了限制美國主體對中國(包括香港和澳門,但不包括臺灣)關鍵行業進行投資的最終規則。該規則按照禁止類和申報類分類監管:對存在特別重大國家安全威脅的交易予以禁止,對威脅較小的交易則要求申報,涉及人工智能、半導體和微電子、量子信息技術三大關鍵行業。
2025年12月18日,《全面對外投資國家安全法案》(COINS法案)作為《2026財年國防授權法案》的一部分獲得通過,標志著美國對外投資審查機制從基于行政命令的臨時政策升級為具有國會立法授權的長效法律框架。COINS法案將此前依據第14105號行政令建立的對外投資安全計劃(OISP)法典化,同時授權財政部根據國家安全需求變化調整限制措施。
在核心監管架構上,法案建立了受控交易審查框架,管控的技術領域包括半導體與微電子、量子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系統、高性能計算與超算以及高超音速系統五大前沿方向。這些領域的交易被劃分為禁止交易(涉及頂尖核心技術)和申報交易(技術標準稍低),后者要求美國投資者在交易完成后30天內向財政部報告。法案對“受管控外國主體”的定義側重于與國家或政府控制的關系,具體包括:在受關注國家(中國、俄羅斯、朝鮮、伊朗、古巴、委內瑞拉)注冊或主要經營;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成員或受關注國家政治領導層成員;受上述國家政府或其主體“指揮或控制”;以及上述主體直接或間接合計持有50%以上所有權的實體。
在受管控交易類型方面,法案主要限制股權投資、可轉換為股權的債務融資、新建或擴建投資、與受關注國家實體共同設立合資企業,以及“指示行為”——明確禁止美國人士“知情地指示”外國實體進行若由其自身操作即違規的交易,從而堵住通過非美國子公司繞開限制的漏洞。在處罰與執行層面,法案要求美國財政部在450天內(約至2027年3月)制定詳細實施新規,在此之前拜登政府時期的舊規仍然有效。法案將“受關注國家”從中國擴展至俄羅斯、朝鮮、伊朗、古巴和委內瑞拉,處罰力度顯著增強,財政部有權對已完成的違規交易采取資產剝離或強制補救措施。此外,法案授權財政部建立“非窮盡式”的“受管控外國主體”公開數據庫,被列入該庫的中國實體即使未受法律制裁,也可能面臨融資困難和商業信譽受損的風險。
(二)歐盟:從協調機制走向統一審查框架
歐盟長期缺乏統一的對外投資審查機制,其投資安全治理主要聚焦于外國直接投資(FDI)流入審查。近年來,隨著經濟安全理念興起及關鍵技術競爭日趨激烈,歐盟的關注重點開始從外國資本“進入歐洲”逐步延伸至歐洲資本“流向海外”可能帶來的技術外溢風險。特別是在半導體、人工智能、量子技術等戰略性領域,歐盟擔憂其資本、技術和專有知識可能通過境外投資活動流向特定國家,從而影響歐盟的經濟安全和戰略利益。
2024年1月,歐盟委員會依據《歐洲經濟安全戰略》發布“歐洲經濟安全一攬子計劃”,正式將對外投資納入經濟安全治理框架。同日發布的《對外投資白皮書》提出,歐盟企業在境外投資過程中可能導致關鍵技術、專有知識和研發能力向第三國轉移,進而被用于提升相關國家的軍事和情報能力,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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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漢堡,荷蘭半導體公司安世半導體(Nexperia)一條生產線上的機器。圖源:新華社
在此基礎上,歐盟委員會于2025年發布《關于審查對歐盟經濟安全至關重要的技術領域對外投資的建議》,要求成員國開展對外投資風險評估和信息收集工作。根據該建議,審查重點聚焦于先進半導體、人工智能和量子技術三類關鍵技術領域,并覆蓋企業收購、合并、資產轉讓、綠地投資、合資企業及特定風險投資等多種投資形式。同時,歐盟要求成員國建立數據收集和風險評估機制,對相關投資可能引發的技術外溢、知識產權轉移及經濟安全風險進行系統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與美國已形成較為成熟的對外投資審查制度相比,歐盟目前仍處于制度探索階段。無論是《對外投資白皮書》還是歐盟委員會相關建議,均不具有直接法律約束力,其主要目標仍是建立風險識別和信息收集機制,為未來可能出臺的正式立法積累經驗和數據基礎。
從制度演變過程看,雖然歐盟對外投資風險治理仍處于發展初期,但其基本邏輯與美國存在一定趨同性,即通過強化關鍵技術、先進產業和經濟安全領域的風險管理,將國家安全因素進一步嵌入跨境投資治理體系。不同的是,歐盟目前更強調風險識別和監測評估,而美國已逐步形成涵蓋投資準入審查、技術出口管制和對外投資限制的綜合性經濟安全治理框架。
(三)全球投資治理正在從自由化走向開放與安全并重
無論是美國不斷擴大國家安全審查范圍,還是歐盟逐步構建經濟安全框架并探索建立對外投資風險治理機制,都反映出全球投資治理正在發生深刻變化。
長期以來,國際投資規則主要圍繞投資自由化和投資保護展開,其核心目標在于降低資本跨境流動壁壘、提升資源全球配置效率。然而,在地緣政治競爭加劇、關鍵技術競爭日趨激烈以及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跨境投資與國家安全之間的關系。國家安全因素正在從投資規則中的例外事項逐漸轉變為投資治理的重要原則。
從美國FIRRMA改革、COINS法案,到歐盟經濟安全戰略、《對外投資白皮書》以及相關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可以看到全球投資治理呈現出三個明顯趨勢:
一是國家安全審查范圍持續擴大,審查對象從傳統軍事工業逐步擴展至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數據資源及供應鏈體系;
二是技術安全成為投資治理的重要內容,半導體、人工智能、量子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逐漸成為監管重點;
三是政府對跨境投資活動的介入力度不斷增強,投資治理正在從單純市場驅動轉向市場機制與國家治理相結合的新模式。
這表明,投資治理的目標和手段均隨之發生變化:從過去強調資本自由流動和投資便利化,逐步轉向開放與安全并重;從單純追求經濟效率,逐步轉向發展利益、安全利益與戰略利益的綜合平衡。國家安全已不再只是國際投資規則中的例外條款,而正在成為塑造全球投資治理體系的重要因素。
四、《規定》意味著什么?
從制度發展邏輯看,《規定》的意義不僅在于完善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更在于回應我國從資本輸入大國逐步成長為資本輸出大國后面臨的新治理課題。
過去較長時期內,我國開放型經濟制度建設的重點更多圍繞“引進來”展開。隨著我國企業國際化經營不斷深入,海外資產規模持續擴大,產業鏈供應鏈跨境布局日益廣泛,對外投資治理的重要性顯著提升。如何在擴大高水平開放的同時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產業安全及海外利益,已成為新時代對外開放必須回答的重要問題。
在全球投資治理規則深刻重構的背景下,《規定》的出臺具有三重制度意義。
第一,它堅持了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基本方向。在強化風險防控的同時,《規定》突出投資促進和服務保障功能,通過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加強海外利益保護和投資便利化安排,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支撐,避免將安全治理簡單等同于行政限制。
第二,它實現了對外投資治理體系的升級。以行政法規形式確立“促進與監管并重、發展與安全統籌、國內與國際協同”的新型治理理念,《規定》推動我國對外投資管理從分散化、部門化治理走向更加系統化、法治化和制度化的發展階段。其所體現的,不僅是我國對外投資管理制度的完善,更是我國開放型經濟治理體系從“引進來”時代向“引進來”與“走出去”并重時代轉變的重要標志。
第三,它回應了國際投資治理“安全化”的客觀趨勢。通過將總體國家安全觀貫穿于對外投資管理全過程,構建風險預警、監測評估和安全保障機制,《規定》填補了此前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主的制度體系在安全治理方面的不足。
本文作者
劉佳華南理工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IPP)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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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周浩鍇
校對 | 劉 深
終審 | 劉金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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