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257
消費者網絡購物后發現
其所收到的貨物的實際材質
與直播間宣稱及商品標注的材質不符
遂將商品銷售者和購物平臺運營方訴至法院
要求退一賠三,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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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8月6日,周某在某電商平臺觀看甲公司經營的某店鋪的銷售直播時,下單購買了直播中稱桑蠶絲的衣服4件,共花費796元,該商品詳情中亦記載材質均為桑蠶絲100%。后周某委托檢驗機構對上述四件服裝纖維含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4件衣服均為100%粘纖。周某在該電商平臺內維權未果,遂將甲公司及該電商平臺運營方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退還貨款796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2384元,共計3184元。
甲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證據。
乙公司辯稱,其并非網絡購物合同的相對方,不應承擔合同義務;其已履行店鋪審核、協助維權等義務,不應對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乙公司作為平臺運營方,確認甲公司為案涉商品銷售者,該事實與訂單信息相符,法院予以認定。周某購買的四件服裝,商品詳情均記載了材質為100%桑蠶絲,而根據周某提交的檢測報告顯示,四件服裝材質均為100%粘纖,法院對周某提交的檢測報告予以采信。甲公司作為商品的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隱瞞了商品的真實材質,存在欺詐行為,周某主張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增加賠償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額,應當予以支持,甲公司應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2388元。同時,周某應將案涉四件服裝退還給甲公司,甲公司應返還周某相應的貨款。
關于乙公司的責任。本案中,乙公司作為案涉網購平臺的運營方,并不參與甲公司與周某之間的交易行為,其與周某亦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乙公司對甲公司注冊店鋪時進行了審核,并在周某與甲公司產生糾紛后,向周某披露了賣家信息,協助周某進行維權,已經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理義務。周某主張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槐蔭法院依法判決甲公司賠償周某2388元、退還周某貨款796元,周某將案涉四件服裝退還給甲公司。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網絡直播購物消費模式爆火,個別商家為提升銷量,通過虛假標注商品材質、虛構產品參數等方式誤導消費者,網絡消費欺詐糾紛頻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作出規定,其中第一款主要適用于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情形,即經營者除承擔一般損失賠償責任外,還應當承擔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三倍的懲罰性賠償。同時,考慮到有的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較低,不能達到懲罰目的,本款還設定了最低賠償額,即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的三倍低于500元的,最低賠償額為500元。
在司法實踐中,欺詐的具體表現形式比較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虛構產地、虛構成分、夸大功能等。認定經營者具有欺詐行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經營者對重要事實作虛假陳述,重要事實包括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價格或者服務的質量、內容、價格等;二是使消費者不明真相而信賴,造成消費者上當受騙的事實;三是經營者必須有主觀上的故意。
本案中甲公司直播間宣傳、商品詳情頁均標注面料100%桑蠶絲,實測卻系100%粘纖,刻意隱瞞面料真實成分,虛構產品原料信息,屬于典型告知虛假商品信息的消費欺詐,故法院判令甲公司退款并支付貨款三倍賠償金。針對平臺責任,乙公司事前核驗甲公司入駐資質,糾紛發生后依法披露商家主體信息、配合平臺內維權,已全面履行審核與協助義務,無需承擔賠付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山東高法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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