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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學習之外,運動早已成為孩子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當孩子們滿懷熱忱地投入體育運動、強健體魄,伴隨而來的身體對抗與意外風險,也在所難免。一旦孩子受傷,淚水與傷痛之外,法律責任究竟該如何界定呢?
近日,上海電視臺深度報道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兩起涉未成年人體育傷害案件。這其中究竟有哪些容易被忽視的法律問題?一起來看詳細內容!
足球興趣課
學生受傷索賠2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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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一所中學的足球興趣課上,小涵守門、小華踢球。小華控制著足球,有準備射門的趨勢;小涵是守門員,正在進行防守,在攻防之間,小華踢球踢到了小涵的手腕,雙方同時倒地。小涵被送醫治療,經診斷為手腕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小涵父母遂將小華以及學校告上了法庭。
原告小涵認為,學校沒有及時安排送醫,且教練只具備基礎初級的教練員資格,原告小涵受傷是因為同學的踢球行為直接導致,他要求學校和被告小華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中學聘請的教練只具備D級足球教練員證書(具備執教8歲及以下兒童球員的能力),且其未熟練掌握撲球技術、未全面摸底學生情況并結合自身和學生能力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因此,判令學校承擔30%的責任即6萬余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 郭丹:
本案適用了自甘風險原則,故被告小華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小涵平時課后會和同學一起在社區足球場自發組織踢球活動,家長對此知曉,案涉課程是自愿報名參加的興趣課,原告小涵參加案涉興趣課有三個月左右的時間,在課程當中多次自愿擔任守門員,教練也進行了基本的指導和風險提示。最后導致原告小涵受傷的行為,是正常的足球運動行為,同學在里面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
少年籃球比賽
遭違體犯規致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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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青少年籃球比賽過程中,小遠準備上籃時,被小虎從背后撞擊導致小遠受傷倒地。事發后,小遠被立刻送醫,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治療期間,小遠的父母索賠協商多次拉扯無果后,將小虎和小虎父母以及賽事相關方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原、被告就本案情形是否適用自甘風險原則各執一詞。法官張家偉對事發監控進行了逐幀復盤,還查詢了國際籃聯中“違體犯規”所列舉的情形:包含非法搶球時造成過度接觸和在快攻末端從身后或者側方犯規阻止得分等情形。當時在場裁判也根據兩條規則的規定,吹罰了小虎違反體育運動精神的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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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 張家偉:
持球進攻的時候,在進攻隊員沒有準備的情況下,從背后去撞擊進攻隊員,確實容易造成受傷的。結合現場裁判吹罰違體犯規以及專家證人認為小虎犯規動作可構成奪權犯規等意見,最終我們認定小虎的犯規行為是屬于存在重大過失,不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最終,浦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小虎父母共同賠償原告小遠21萬余元。被告方隨后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兩起案件,兩份判決,看似結果迥異,實則共同勾勒出了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完整輪廓:一邊是鼓勵拼搏、接受合理沖撞的競技場;另一邊則是對規則意識的敬畏,和對教育保護職責的嚴厲審視。衷心希望所有運動都能回歸快樂與健康,讓每一次起跳和撲救,都遠離本不該發生的傷害。
線索來源丨未家庭
來源丨上海電視臺
文字編輯丨劉佳月
責任編輯丨周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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