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廣州從化教育)
省體育局、省教育廳近日修訂了《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對我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條件、培訓場地、設施設備、從業人員、安全管理、收費及預收費資金監管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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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政策解讀——
一、研制背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提出“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明確相應主管部門,分類制定標準,嚴格審批。”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非學科(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若干措施》有關工作部署,省體育局聯合省教育廳,共同研究制定了《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并于2022年12月正式實施。經過三年的試行,截至2025年9月,已公布我省2457家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錄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名單。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要求,試行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前應對設置標準進行修訂和重新發布。
二、修訂過程
省體育局于2025年6月正式啟動設置標準的修訂工作,一是向地市體育行政部門印發《關于征求修訂<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意見建議的通知》,二是在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眾發布《關于征求修訂<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意見建議的公告》,三是專函征求省教育廳及有關高校專家意見,共收到9個方面13條意見建議。
意見建議主要集中在適用范圍、舉辦者、培訓場地、設施設備、安全要求、從業人員、財務與收費、審批登記、停辦或退出等幾個方面。經與省教育廳多次研討修改,采納或部分采納意見建議11條,不采納2條,形成本次修訂稿。經局法規處進行內部合法性審查同意,并于2026年2月提請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經提請省司法廳進行合法性審查通過,正式印發。
三、修訂依據和內容
(一)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深化“雙減”三年行動方案(2025—2027年)》,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范》。
(二)新舊標準對比
舊標準共設置26條條款,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設立總要求、舉辦者、舉辦者投入、黨建工作、機構屬性、機構名稱、章程、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培訓場地、設置設備、安全要求、從業人員、人員配備與管理、培訓內容、培訓材料、培訓時間、線上培訓、財務與收費、預收費資金監管、審批登記、分支機構和附則。
新標準共25條,對比舊標準減少了機構屬性、機構名稱和組織機構3條適用于所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通用條款,增加了信息化管理、停辦或退出的2條補充條款,能夠更好體現體育類培訓機構的設置特性,并規范信息化管理、停辦和退出的基本要求。
(三)主要修訂內容
1.適用范圍,增加“經縣(市、區)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核通過并受教育部門牽頭監管”表述,與文化藝術和科技類設置標準保持一致,進一步明確行政許可和牽頭監管職責。
2.舉辦者,將“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修改為“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按程序出租場所僅收取租金的除外)”。符合國家鼓勵利用學校體育場館課余、節假日向社會開放的相關規定。
3.培訓場地,增加“對合理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閑置資源改建的培訓場所,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須提供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文件(包括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土地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文件等)及建設工程報建、驗收文件。”符合《體育法》鼓勵充分、合理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閑置資源建設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定。
4.設施設備,增加“培訓場地標準以滿足日常教學需求為準,不強制要求達到專業賽事標準。”鑒于當前各運動項目的培訓場地標準不夠健全,避免簡單以比賽場地要求作為依據,明確培訓場地主要服務于日常教學,與專業賽事場地存在使用目的不同、強度不同、人群不同等方面區別。
5.安全要求,將“嚴禁使用彩鋼板建筑”修改為“嚴禁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彩鋼板建筑”,符合《消防法》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關于視頻監控要求,增加“視頻監控系統采用的產品、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符合《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關于國家標準的規范要求;關于除顫儀配置方面,將“培訓場所應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AED)”修改為“開展體能類或對抗類運動項目培訓的場所應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AED)”,區分棋牌類等項目的強制性配置要求。
6.從業人員,原標準沒有對從業人員培訓方面的要求,新修訂文件增加“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須定期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或考核,不斷提升綜合素質。培訓機構應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省級以上體育部門開展的線上線下公益類相關培訓,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在職執教人員內部培訓,培訓時長年度累計不少于90個學時(45分鐘計1學時)。”持續提升青少年體育從業人員綜合素質,適應青少年體育教育發展需要。
7.財務與收費,增加“鼓勵培訓機構選擇先學后付、數字人民幣等收費模式。”根據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深化“雙減”三年行動方案(2025—2027年)》文件要求,鼓勵推行先學后付,切實保障消費者培訓經費安全。
8.信息化管理,具體為:“培訓機構應當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上真實準確全面填報信息并及時更新,通過平臺介紹、展示、售賣相關課程和服務,取得經平臺認證的合規碼牌。全面推行合規機構’一碼通’。”增加條款符合《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應用管理辦法》對培訓機構信息化管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9.審批登記,增加“體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配合教育部門做好培訓場地、設施設備、從業人員、培訓內容和培訓材料等方面的專業審查。”進一步明確體育行政部門職責。
10.增設停辦或退出條款,具體為“培訓機構應制定應急預案,完善停辦或退出機制,明確剩余學費退還、學員分流安置等責任,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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