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違法發放貸款案作出一審判決。原汝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騎嶺支行客戶經理蔡某飛,因在辦理一筆以五保戶為借款人的貸款業務中未認真履行貸前調查職責,造成金融機構重大損失,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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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戶成“借款人”,資料明顯存疑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汝州市恒源選煤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彬(已另案判刑)利用五保戶李某群的名義,謊稱其為合作伙伴,虛構李某群欲在汝州市萬基花園小區附近購買價值400余萬元房產的貸款用途,并編造其年收入200余萬元、擔保人具有房產等擔保能力的虛假貸款資料,向汝州農商銀行申請借款190萬元,期限一年。
作為負責貸前調查的客戶經理,蔡某飛未認真核實借款人及擔保人貸款資料的真實性,致使該筆貸款放出后無法收回。經法院強制執行,截至2023年4月11日,該筆貸款仍有本金損失1894521.35元及利息2086307.89元未能收回。
辯稱自首未被采納,認罪認罰從寬處理
庭審中,蔡某飛對指控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蔡某飛主動投案、系自首,且主觀惡性較小、系初犯、家庭困難等辯護意見,建議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飛雖在案發后主動投案,但到案后未能及時、主動供述其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核實貸款資料真實性等主要犯罪事實,行為不構成自首。鑒于其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法院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的量刑建議。
判決已生效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蔡某飛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刑期自2026年3月17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
本案再次警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貸前調查是風險防控的第一道關口,敷衍了事、流于形式,不僅可能造成重大資金損失,自身也將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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