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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戀愛期間財產返還糾紛案件進入庭審程序,該案尚未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媒體不對案件事實、當事人主觀意圖及裁判走向作任何預判與研判,僅以此案庭審過程為樣本開展法治警示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明晰婚戀往來中的民事法律邊界,樹立證據留存意識。
婚戀關系兼具人身情感屬性與財產民事屬性,交往過程中資金轉賬、實物贈與、各類消費支出往來頻繁,一旦感情破裂,極易引發財產返還爭議,此類糾紛也成為基層民事審判中的常見案件類型。本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存在分歧,雙方均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全部訴訟流程,當事人本人未到庭參與庭審,在客觀上增加了案件事實核查的難度,也延長了庭審審理時長。
從庭審呈現的流程細節來看,不少糾紛隱患均源于交往期間法律風險意識缺失:當事人在日常錢款支付、車票購置、醫療花費、貴重首飾交付等財產行為中,未妥善保管轉賬單據、消費票據、物品交付記錄、聊天約定記錄等證據材料,導致訴訟中部分財產往來事實缺乏有效憑證支撐。同時,民事交往應當恪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基本原則,隱瞞個人重要身份信息的行為,既違背人際交往道德底線,也極易成為婚戀矛盾激化、引發財產訴訟的導火索。
本案原告方訴訟請求依據為民法典不當得利制度,《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明確,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細化不當得利返還規則,排除贈與、債務到期清償等法定無需返還的情形。這也為全體民眾劃定清晰法律標尺:戀愛期間小額禮節性贈與一般無需返還,而大額資金、貴重物品等附締結婚姻預期的財物給付,在婚戀關系無法維系時,財產給付方可依法主張返還,但其權利實現的核心前提是完整、合法、有效的證據支撐。
司法審判嚴格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摒棄主觀推斷,全部案件事實均需依靠證據予以佐證,無證據則難以主張民事權利。現實中很多當事人將戀愛中的彼此信任等同于財產往來無需留痕,一旦產生糾紛便陷入舉證不能的困境,自身合法財產權益無法得到司法有效保障。
該案為廣大婚戀交往人群帶來深刻法治警示:情感相處可以包容溫情,財產處分必須恪守法度。在戀愛交往中,要厘清自愿贈與與附條件給付的界限,大額財物往來主動留存轉賬憑證、文字聊天記錄、物品交接憑證等資料;秉持誠信原則如實披露個人關鍵信息,從源頭規避民事糾紛。
法治是守護人身與財產權益的底線屏障。唯有將法律思維融入日常人際交往,重視證據留存、嚴守誠信準則、明晰權利邊界,才能減少婚戀類財產訴訟的發生,用規則守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平穩有序的民事交往秩序。(筱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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