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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盧某因資金周轉困難,便與鄭某協商后,鄭某以自己的名義為盧某向某銀行進行貸款,并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后,銀行將貸款按照合同的約定發放至鄭某銀行賬戶,鄭某隨即將該貸款轉至盧某賬戶并由盧某實際使用。之后由于涉案貸款利息多次逾期,銀行向鄭某催收無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貸款,并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有效合同。鄭某辯稱涉案貸款系為盧某所借,實際用款人亦系盧某,應由盧某償還貸款。法院認為,合同具有相對性,《借款合同》對借貸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且鄭某也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銀行明知涉案貸款系鄭某為他人頂名貸款,最終判決涉案貸款由鄭某償還。
法官普法
幫人簽字借款、代人借名貸款,看似“舉手之勞”,實則背負全額還款風險,一旦實際用款人失聯、逾期,簽字的名義借款人將面臨被起訴、列入失信名單、凍結財產而影響征信與生活。故切莫隨意為他人簽訂借款、擔保合同,明確自身法律風險,拒絕“礙于情面”盲目簽字。同時,也提醒金融機構,為確保貸款質量,減少不良貸款的比例,維護金融秩序及金融機構的信譽和形象,在出借貸款時,做好貸款資金用途調查,交叉驗證,防止頂名貸款的發生,造成無法償還貸款的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朱亞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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