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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觀評論
陳碧/文6月10日,湖北黃石“男子離婚當天殺害前妻”案迎來二審開庭。四個月前的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但鑒于案件源于婚姻家庭矛盾,法院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黃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量刑明顯過輕,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婚內命案“少殺慎殺”不是個例。南方周末在一篇報道中統計了近20年全國多起殺妻命案,丈夫均未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26年4月,山西運城剛對一樁23年前的殺妻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判決書也提到“該案由婚姻家庭矛盾引發”。
對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殺人犯罪,慎重死刑是司法實踐中的慣例。需要先澄清的有兩點:第一,在司法層面,對婚內命案“少殺慎殺”,不僅限于“殺妻命案”,反過來“殺夫”也一樣。第二,這背后除了案發于家庭內部的原因之外,也與中國死刑政策的收縮有關。如果把樣本擴大到其他故意殺人案,會發現“死立執”在減少,死緩乃至無期徒刑都在增加。這是整體刑事政策變化的趨勢。
但為什么此類判決會引起民眾的不公感,法學界內部對此亦有爭議?在南方周末的報道中,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提到——殺妻難償命背后,也有司法人員長期形成的觀念。這是一種什么觀念?
這或許涉及到問題的深水區,即司法系統如何理解家庭暴力。
其實,很多配偶殺人案并不是普通故意殺人,而是長期家暴的升級。判決書里會寫“夫妻感情不和”“家庭瑣事引發糾紛”,但最終還是把長期控制、毆打等行為壓縮成一次激烈沖突,一次事出有因的沖突,而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也只解決這一次沖突。
這意味著,在這些案件里,家庭暴力被考量的權重長期偏低,并沒有被充分納入量刑評價。相反,由于暴力前有“家庭”作為前綴,“暴力”反而被稀釋了。同時,社會和法律對親密關系暴力的危險性也認識不足,一般人很難想象與惡魔同眠是什么感受。
很多人會問“他真要殺你,你為什么不走?”問題是真誠的,但回答也是無力的——走到哪里去?有的被害人直到死前都懷著善良的幻想:“畢竟我們有孩子,他不會殺了孩子的媽媽吧。”
另外,人們總感覺國家對家暴的懲治程度較其他暴力更輕。這并不是錯覺。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最重要的職責就是維護社會秩序。同樣是故意殺人,一個陌生人在公共場所隨機殺人,往往被認定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而一個人殺了自己的配偶,卻被認為其危害具有內部性,未直接侵蝕社會整體的安全秩序。
我國的司法解釋中經常將“公共場所實施、對象不特定”作為“情節惡劣”的因素,量刑時從重處罰。相反,對于家庭傷害,干預的邏輯更側重個體權利保護與私人關系修復,量刑時會充分考量“矛盾起因、被害人過錯、諒解情節”等因素。在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還會盡量修復關系,減少社會矛盾的激化。
打個比方說,當社會上一個陌生人殘暴地殺了另一個陌生人時,法律不會考慮施害者的動機,但當命案在家庭內部發生時,似乎總能找到“事出有因”。
這不能完全歸咎于法律,社會文化也參與塑造了這樣的觀念土壤。不過,這種觀念正在被重新審視。因為現代法治越來越強調國家保護的是具體公民,而不僅僅是抽象秩序。如果保護權利是核心,那么受害人無論是配偶還是路人“張三”,原則上都不應影響對量刑的評價。
總而言之,婚內命案“少殺慎殺”的背后,一方面是國家暴力在自我約束,傾向于減少死刑,這是法治理念的進步;但另一方面,公眾對這些案件量刑偏輕的實際感受,以及家庭暴力在司法評價中長期被邊緣化的現實,值得我們思考。我們要重塑對家暴的理解。家暴本質上是地位不對等帶來的欺壓,絕不是家庭內部的私事。那些哭泣應該被聽見,那些被無辜奪去生命的人應該被看見。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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