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百色一律師反映,拿著蓋有法院公章的《律師調查令》去當地一銀行調取幾名被執行人的有關賬戶資料,但銀行拒絕出示,“說讓法官自己來”,其質疑銀行的做法違法。
6月11日,當事人楊律師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在與銀行交涉時,對方一直強調要法官來才能調取,而不是持令的律師,且表示律師并非法定的有權查詢人員。對此,涉事銀行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會將此情況交給有關人員處理。
當日,百色右江區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調查令確由他們出具,但對方配合與否他們則說不準,“若銀行不配合,律師可以先協商。”
針對此事,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姚志斗律師表示,從法律上看,律師持令調取資料,法律效力上視同法院工作人員的調查行為。一般來說司法調查令的法律效力優先于銀行保密義務,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應優先于被執行人的隱私保護,銀行理應配合律師調查。
律師持令調取被執行人員賬戶信息,銀行:讓法院來人調取
當事人律師楊先生介紹,這是一起合同糾紛案件,6月8日,為了促進案件辦理,他和另一律師拿著百色右江區法院的《律師調查令》到建行白色分行,調取幾名被執行人的賬戶信息等證據材料。但銀行拒絕提供,“他們一直說,要法官來才能調取,而不是拿著調查令的律師。”
![]()
![]()
律師所持的調查令
楊先生介紹,當時建行出具了給法院這份調查令的回執。該回執援引了商業銀行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法條并表示:律所及律師并非法定的有權查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院若要調查取證,可來人并持函辦理。“
楊先生表示,該調查令上寫明:法律規定,有義務協助律師調查令實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助持令律師收集、調查證據,“銀行的行為屬于違法。”他們將通過多種方式投訴維權,“如果還調取不到,就只能讓法官前來了,感覺銀行在折騰人。”
![]()
涉事銀行的回執
6月11日,百色右江區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調查令確由他們出具,但對方單位配合與否他們則說不準,“若銀行不配合,律師可以先協商。”隨后,涉事建設銀行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會將此情況交給有關人員處理。
律師持令調取資料,有無法律效力?
此事中,律師拿著《律師調查令》,是否有權調取有關人員銀行賬戶的資料?有無法律規定?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姚志斗律師表示,從法律層面來看,律師持有法院出具的《律師調查令》有權調取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信息。律師拿著調查令去調取資料,在法律效力上視同法院工作人員的調查行為,否則調查令也失去法律賦予的法律強制意義。
![]()
兩位當事人律師發視頻反映此事
姚志斗表示,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姚志斗表示,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已制定律師調查令的實施規定,明確律師在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中可持法院簽發的調查令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以廣西為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實施辦法》即規定了律師調查令制度,廣西高院亦發布了調查令實施細則,明確已受理案件的法院經審查認為證據對查明案件事實或采取執行措施有重要影響的,應簽發調查令。
“一般來說,司法調查令的法律效力優先于銀行保密義務”
此事中,銀行拒絕提供有關資料,并援引了商業銀行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法條,而法院調查令也援引了有關法律,到底誰引的是對的?該如何解釋這種“雙方都有法律依據”的現象?
![]()
兩位當事人律師發的視頻截圖
姚志斗表示,銀行賬戶流水明細、余額信息等,屬于證明當事人財產狀況的關鍵證據,在執行程序中更是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必要信息。“雙方各有法律依據”系法院與銀行兩方對法律的不同理解和解讀,同時也體現出實踐中對于調取銀行個人賬戶等信息方面缺少全國統一的可執行法律依據。
姚志斗表示,一般來說,司法調查令的法律效力優先于銀行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法雖規定商業銀行有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款意味著:當其他法律明確規定可以查詢時,銀行的保密義務即讓位于法定查詢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院調查取證權,恰恰屬于“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律師持法院簽發的調查令調取銀行資料,其法律基礎是法院的調查取證權,而非律師個人的查詢權。既然法院有權調查取證,銀行理應配合。
“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應優先于被執行人的隱私保護”
姚志斗表示,“雙方都有法律依據”的現象也體現出現行法律在調查令法律法規和執行層面存在模糊空間,各地實踐多是基于法律不同理解和義務配合方的責任承擔。調查令的性質究竟是人民法院調查權的組成部分還是對律師調查權的擴展依然存在爭議。但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是: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例外條款優于原則條款。《商業銀行法》原則是"保密",但書條款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法》的保密義務保護的是存款人的合法財產隱私,但當存款人成為被執行人、其存款信息成為執行標的線索時,司法效率與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當優先于存款人的隱私保護,當《民事訴訟法》明確賦予法院調查取證權時,例外條款應當優先適用。
目前這種情況下,涉事律師該怎么辦?姚志斗表示,律師一方面可以向管轄權法院執行局反映情況,申請執行法官依職權直接調取該銀行賬戶信息;另外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門反映銀行拒絕配合的行為。
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於廣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