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博野縣,杜各莊村村東,曾經有一片占地十七畝多的蝎子養殖場。那是布林林和他的家人傾盡積蓄、苦心經營三年的地方。2021年,他依法注冊保定備宸養殖有限公司、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簽訂復墾協議、建設溫室和大棚,一切手續齊全,只為靠養蝎子走出一條致富路。
然而,2024年6月22日,這一切被博野鎮組織的大批人員用機械鏟車夷為平地。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沒有強制執行裁定,甚至沒有一張合法的行政決定書。
將近兩年過去,法院已經確認強拆違法,但布林林拿到的賠償卻不足他訴求的十分之一。他損失的蝎子、被壓低的附著物價值、強拆后被人拉走變賣的鋼材,以及至今無法恢復的經營,似乎都隨著那場強拆一起,成了一筆永遠算不清的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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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認定的事實,博野鎮于2024年6月22日組織實施了對備宸公司房屋及設施的強制拆除,而在此之前,雙方并未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也未取得任何準予執行裁定。事實上,直到強拆發生四天前2024年6月18日,博野鎮才單方面將133萬余元補償款打入布林林的銀行賬戶,而這筆款項對應的評估報告布林林表示從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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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問題,才是這場糾紛真正的漩渦中心。布林林向法院主張的損失總額超過525萬元,其中包括房屋及附屬物145萬元、苗木10萬元、養殖物及物品32萬余元、停產停業損失339萬余元,以及律師費等。而法院最終判決的賠償總額在扣除鎮政府已打款部分后,僅剩12.5萬余元及利息。
一份房地產估價評估報告。正是這份報告,將布林林投入大量資金建設的溫室、大棚、住房、苗木等地上附著物總估值鎖定在133.97萬元。法院據此認定了房屋及附屬物損失和苗木損失。但布林林和他的代理律師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畢文芳律師,在多個訴訟階段反復指出這份評估報告的致命缺陷。首先,評估機構由鎮政府單方委托,未經過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其次,評估機構是否具備林木評估資質存疑,而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并未明確包含該項業務。更重要的是,評估報告存在明顯的“丟項落項”,大量現場實際存在的設施、材料、設備未被納入評估范圍,而評估報告作出后也從未依法送達布林林,直接剝奪了其提出異議、申請復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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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關鍵細節是:布林林曾在一份現場勘查表上簽了字。鎮政府將此解釋為布林林對評估結果的認可。而布林林的說法是,勘查人員當時明確告知他這只是一份“初稿”“草稿”,用于初步摸底,后續會出具正式報告供核對,他才基于對政府的信任簽了字。但他等來的不是正式報告的核對機會,而是一筆強行打入賬戶的款項和一場突如其來的強拆。
審判機關將“勘查表簽字”等同于“認可評估結論”,某種程度上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在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對勘查結果的確認,與對最終評估價值的認可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行為。前者只是確認“現場有這些東西”,后者才是對“這些東西值多少錢”的同意。混淆這兩者,實質上降低了行政機關在評估程序中應負的嚴格責任,也讓被征收人的異議權變得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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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布林林的所有損失主張中,最讓他痛心的莫過于養殖的蝎子。他提供了購買蝎苗的轉賬記錄、養殖影像資料、電費賬單等證據,主張強拆時養殖場存有種蝎38800只、幼蝎679000只,價值超過20萬元。然而法院均未支持這一訴求,理由是:現場勘查及強拆視頻中未發現蝎子,且2023年公司營收為零、電費大幅下降。
布林林詳細陳述:2024年9月6日,他發現鎮政府安排人員將強拆現場遺留的大量彩鋼棚等鋼材裝車,意圖運走變賣。他當即報警。兩天后,鎮政府工作人員魏博寧到場辯解稱“只是挪到不礙事的地方”。
布林林主張的339萬余元停產停業損失,最終法院只支持了25421.21元,包括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的部分管理費和電費。理由是根據規定,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限于職工工資、稅款、水電費等。
但布林林的情況有其特殊性。他的養殖場從建成到被拆除,實際運營時間不足三年,尚處于投入期,前期大量資金用于建設溫室、大棚、購買蝎種、鋪設電纜、打井等固定資產。這些投入并非“經常性費用”,卻是因強拆而徹底“沉沒”的直接損失。按照相關規定,財產權受到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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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林林還就征地批復提起了行政訴訟,試圖從根本上質疑征收的合法性。然而,行政裁定維持了一審駁回起訴的決定,理由是:省級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復屬于法律規定的“最終裁決”,不可訴。
2026年6月10日發生的一幕,一場公然的“二次踐踏”。就在當天,博野鎮在沒有任何通知、沒有任何公告、沒有任何清點交接程序的情況下,再次出動人員和機械,對強拆后已散落在地的殘余物料、彩鋼板碎片、磚石以及布林林一家原本留在看護房內的生活設施器具,進行了集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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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提供的現場照片顯示,工作人員指揮鏟車將這些殘余物料和生活用品包括床鋪、桌椅、鍋碗瓢盆、養殖工具等——直接推入附近的一處垃圾溝中,部分物料已被泥土覆蓋,明顯意圖進行填埋。另有部分鋼材、彩鋼構件則被裝車運走,去向不明。
布林林說。這些殘余物料和生活器具,本是其在訴訟中主張損失的重要物證,也是強拆后為數不多尚能反映原始狀況的實物。
此時距離作出終審判決(2025年4月)已過去一年多,判決明確要求鎮政府賠償損失,而鎮非但未足額履行,反而以如此粗暴的方式將現場殘余徹底“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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