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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安徽定遠縣最近爆出了一樁令人瞠目結舌的案子。
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的一名女民警閆某艷,在2021年至2024年的三年間,拿著蓋有“定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公章的供貨合同,在縣城里的煙酒店、茶葉店大肆賒賬采購名煙名酒名茶。
案發后,法院認定她詐騙了15人,涉案金額高達356萬(累計賒購超過700萬元)。
如今閆某艷因詐騙罪被判入獄8年,但是還有356萬款項沒有追歸來。
商戶們拿著合同去要賬時,定遠縣公安局卻聲稱公章是她私蓋的,屬于個人詐騙行為,公安局無支付責任。
這套邏輯聽起來非常絲滑,但是就目前中國基層社會的現狀來說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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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很多網友站在上帝視角,覺得這些商戶太傻了。
中央八項規定早就明令禁止黨政機關在公務接待中提供煙酒,刑偵大隊怎么可能走公賬采購幾百萬的煙酒茶?
這話放在北京上海這些大城市沒錯,但這是一個普通的小縣城。
在縣城,體制內的身份和公權力,本身就自帶一層光環。
當一個穿著警服的女警,拿著蓋著鮮紅公章的合同,低聲告訴你這是“單位接待”、“你先墊一下,回頭公家結”時,這句話的殺傷力是核彈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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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戶們傻嗎?他們不傻。
但是在縣城這個熟人社會里,做生意的普通人是不敢得罪單位,不敢懷疑警察的。
更沒有人敢當場質問一句,“麻煩你們局財務先打款”。
在他們的認知里,警察不會騙人,公章更不可能造假。
他們信的,從來不只是閆某艷這個人,他們信的是那身制服代表的公信力。
當雷爆了之后,商戶們才驚覺,他們深信不疑的公共信用,竟然成了一個隨時可以被單位收回的盲盒。
拆開前以為是公信力,拆開后才發現是“風險自負”。
03
這個案子的核心爭議,或者說最荒誕的地方,在于那枚公章是真的。
如果公章是閆某艷自己找刻章辦證的假造的,那就是純粹的個人詐騙,公安機關大概率不用負責。
但現在的情況是,合同上蓋的確確實實是刑偵大隊的真公章。
這就引出了一個非常嚴肅的法律與管理問題。
在任何一個正規機關單位,公章都是權力的具象化體現,由專人保管,有著極其嚴苛的用章審批流程。
一個普通女警,能在長達三年的時間里,多次、輕易地拿到公章去簽訂幾百萬的虛假供貨合同。
整個公安局內部竟然毫無察覺?或者他們察覺了但是故作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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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早就寫得明明白白:
行為人擅自使用單位公章簽訂合同進行經濟犯罪,如果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與被害人的損失有因果關系,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中的“表見代理”原則更是直接指出:即便沒有代理權,只要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比如手持真公章的警察),該代理行為有效。
比如你自己家的大門沒看住,讓自家的狗跑出去咬了人,你不能輕飄飄地說一句“這是狗的個人行為,我不負責”。
公章管理不當,這就是公安機關內部存在巨大疏漏的鐵證。
公安機關的過錯行為為犯罪分子作惡提供了最核心的信用背書,自然就有責任。
04
定遠縣公安局說,沒有任何材料顯示他們應當支付這筆款項,并且表示要復核公章管理流程,追責失職人員。
追責內部人員本就是你們的本職工作,但給外部受害者造成的真金白銀的損失,誰來填補?
難道真的要讓這些小商戶去跟一個已經被判刑8年、名下已被掏空的人去討要356萬的空氣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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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執法機關,公安局本應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當這道防線內部出現蛀蟲時,理應展現出比普通企業更嚴苛的擔當和更高的注意義務。
公權力最怕的,從來不是個別人的敗壞,任何龐大的系統里都會有渣滓。
公權力最怕的,是壞人借著系統的信用把事情做絕,等出了事,系統卻聲稱和自己無關。
這356萬不僅是商戶的血汗錢,更是定遠縣公安局乃至整個公權力系統在基層社會的信用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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