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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原被告于 2021 年經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2000 元,直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判決生效后,被告僅支付了 3 個月撫養費便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原告多次催討無果,于 2023 年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被告名下有一輛價值 15 萬元的汽車及多個銀行賬戶,但被告已將存款轉移至其父母名下。
法院執行結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執行局依法采取了以下強制執行措施:
- 凍結被告名下所有銀行賬戶及微信、支付寶賬戶;
- 查封被告名下的汽車;
- 將被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其高消費;
- 對被告作出罰款 1 萬元的司法處罰決定。
在強大的執行壓力下,被告最終主動聯系法院,一次性支付了拖欠的全部撫養費 4.8 萬元,并承諾今后按時支付撫養費。
律師專業解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胡月律師,男,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對此案進行了專業解讀。陳胡月律師表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撫養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采取凍結銀行賬戶、查封財產、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多種強制執行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承擔刑事責任。
律師提示
陳胡月律師提醒,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對方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跡象,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同時,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應當向法院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包括銀行賬戶、房產、車輛、工作單位等信息,以便法院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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