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退婚未退3.8萬元定親三金錢 法院判全額返還
女子退婚只退主彩禮,拒還定親錢與三金,北京昌平法院一錘定音:22.6 萬元需全額返還
近日,北京昌平法院公布一起頗具代表性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再度厘清彩禮相關款項的法律界定,為民間頻發的婚戀財物糾紛劃定清晰邊界。一對青年男女訂婚后因故解除婚約,男方此前先后支付定親錢、彩禮、三金錢等各類款項合計 22.6 萬元,女方在退婚之后,僅主動返還了名義上的彩禮部分,以定親錢、首飾三金屬于自愿贈與為由,拒絕退還剩余錢款。雙方協商無果后,男方訴至法院。經審理,昌平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案中定親錢、三金錢與常規彩禮性質一致,均是以締結婚姻為前提的附條件贈與,現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婚約徹底解除,女方需將全部 22.6 萬元款項全額返還。這起案件直擊當下婚戀習俗中的財物爭議痛點,也讓大眾對彩禮范疇、贈與邊界、退婚返還規則有了更為直觀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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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婚嫁習俗中,從確立戀愛關系到正式成婚,往往伴隨著一系列財物往來,定親錢、彩禮、三金早已成為多地約定俗成的環節。本案中的男方劉某與女方王某經親友介紹相識,二人相處一段時間后互生好感,確定戀愛關系,并按照當地風俗舉行定親儀式,正式訂下婚約。本著攜手共度一生的想法,劉某及其家人按照流程分批次向女方支付各項錢款與貴重財物。訂婚之初,劉某首先支付了數額不菲的定親錢,以此確認兩家結親的意向;隨后按照婚嫁慣例,交付了核心彩禮;除此之外,還購置金項鏈、金手鐲、金戒指等傳統 “三金” 交付女方,三項費用累加,總計支出 22.6 萬元。對于普通家庭而言,這筆錢款并非小數目,其中既有長輩多年積蓄,也包含家庭為籌備婚事提前預留的開支,承載著男方家庭對這段婚姻的期許。
在一切朝著成婚方向推進時,兩人卻在后續相處中矛盾不斷激化,三觀、生活習慣以及家庭觀念上的分歧逐漸顯現,爭吵日漸頻繁,原本穩固的婚約難以為繼。經過反復溝通與冷靜思考,雙方及各自家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決定解除婚約,取消原定的結婚計劃。婚約解除后,按照民間普遍認知,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對方婚前給付的大額財物,劉某也第一時間與王某協商退款事宜。面對協商,王某認可婚約解除的事實,也同意退還此前收到的主彩禮部分,共計 18.8 萬元。可當劉某提出一并返還定親錢與三金錢時,卻遭到了王某的明確拒絕。
王某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她認為,主彩禮是專門用于婚嫁的禮金,退婚理應返還,但定親錢是男方確立戀愛、表達心意的無償贈與,三金是戀愛期間贈送的首飾禮品,屬于日常情誼往來,一旦交付,所有權便發生轉移,沒有返還的道理。在她看來,兩類款項性質截然不同,不能混為一談,自己沒有義務歸還。雙方各執一詞,多次溝通始終無法達成共識。一邊是男方認為所有婚前大額支出均以結婚為目的,婚約落空就應當全額退回;另一邊是女方固守習俗認知,區分對待不同名目錢款,拒不退還部分財物。協商徹底陷入僵局,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劉某一紙訴狀將王某起訴至北京昌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返還包括定親錢、彩禮、三金在內的全部 22.6 萬元款項。
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法庭圍繞核心爭議焦點展開細致核查,逐一梳理款項性質、給付背景、雙方約定以及當地婚嫁習俗。庭審過程中,雙方提交了轉賬記錄、購物憑證、聊天記錄、親友證人證言等多項證據。結合證據不難還原整個財物給付的全過程:所有款項與貴重首飾的交付,均發生在雙方舉行定親儀式、確立婚約之后,時間節點高度集中,且給付場景均有雙方親屬在場,完全遵循當地婚嫁流程。從款項用途與給付初衷來看,劉某并非在日常戀愛相處中零散贈與小額禮物,而是嚴格按照傳統婚嫁環節,分階段支付定親錢、彩禮、購置三金,每一筆支出的核心前提,都是促成雙方登記結婚、組建家庭。
針對雙方最大的分歧,也就是定親錢、三金是否屬于彩禮范疇,法院結合法律規定與案件事實作出詳細解讀。法官表示,判斷一筆婚戀往來財物是否屬于彩禮,核心并非看名目,而是看給付目的、給付場景與金額大小。日常戀愛中,逢年過節贈送的鮮花、零食、小額紅包、服飾等價值較低的物品,屬于單純維系感情的無償贈與,即便雙方分手,贈與方也無權要求返還。但本案中的定親錢,數額較大,是雙方舉辦定親儀式、對外公示婚約時,按照風俗支付的專項款項,作用是鎖定婚嫁意向,本質和正式彩禮并無區別。
而傳統意義上的 “三金”,也就是黃金首飾,在各地婚嫁習俗中,歷來是男方迎娶女方的標配財物,價值普遍較高,并非普通情侶間的小禮物。男方購置三金交付女方,從一開始就附加了 “雙方順利成婚” 這一前提條件,屬于典型的附條件贈與。一旦締結婚姻的目標無法實現,贈與所依附的條件隨之滅失,受贈方繼續占有財物便失去了合法依據。結合全案證據,法院最終認定,案涉 22.6 萬元包含的定親錢、彩禮、三金錢,全部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彩禮類財物,三者只是婚嫁流程中不同環節的不同叫法,法律屬性完全一致,不能人為割裂區分。
與此同時,法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劉某與王某僅僅訂立婚約,舉辦了定親儀式,自始至終沒有前往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也沒有形成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完全符合彩禮全額返還的法定情形。女方以 “贈與” 為由拒絕返還部分錢款,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綜合全案事實、證據以及法律條文,北京昌平法院最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向原告劉某全額返還各項錢款及財物折價款共計 22.6 萬元。判決下達后,也讓不少身處婚戀財務糾紛中的民眾理清了認知誤區。很長一段時間里,民間對于彩禮的界定十分模糊,不少人想當然地認為,只有標注 “彩禮” 二字的錢款才需要返還,定親禮、見面禮、首飾、改口費等都屬于自愿贈送,分手、退婚之后無需歸還。這種片面認知,也是如今婚約財產糾紛頻發的重要原因。很多家庭為了子女婚事傾盡所有,掏空積蓄支付各類大額財物,一旦婚事告吹,便陷入財物難以追回的困境,經濟損失慘重,甚至激化兩個家庭的矛盾。
這起判決也再次重申法律底線:法律并不禁止合理的婚嫁習俗,但絕不認可借婚姻索取財物,也不會縱容利用認知誤區侵占他人大額財產的行為。區分婚戀財物到底是普通贈與還是彩禮,有清晰的評判標準:一看金額大小,大額款項、貴重首飾基本脫離日常情誼范疇;二看給付時機,定親、談婚論嫁階段的財物,大多附帶成婚條件;三看給付場景,有雙方親友參與、遵循婚嫁流程的支出,均應納入彩禮管理。反之,戀愛期間幾百元的紅包、平價禮物、日常聚餐消費等,屬于情感表達范疇,分手后無權追回。
在現實生活中,隨著婚戀觀念多元化,年輕人分分合合已是常態,婚約解除的情況屢見不鮮,由此引發的彩禮糾紛也逐年增多。部分糾紛中,雙方互相指責、爭執不休,不僅耗費大量時間精力,還讓昔日情分蕩然無存。昌平法院此次判決,既是對個案的公正裁決,也是一次生動的普法宣傳。它明確了定親錢、三金等傳統婚嫁財物的法律屬性,劃清了彩禮返還的邊界,打破了民間長久以來的認知偏差。
對于準備談婚論嫁的男女雙方及家庭而言,這一案例也有著極強的警示意義。婚前給付大額財物時,應當留存好轉賬記錄、消費憑證、聊天記錄等證據,明確款項用途,避免日后口說無憑;同時理性看待婚嫁習俗,摒棄高額彩禮、攀比炫富的不良風氣,量力而行,莫讓金錢成為婚戀關系的枷鎖。而在婚約解除之后,雙方也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秉持誠信原則,依法處理財物往來,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試圖侵占對方婚前大額支出。
婚姻的基礎是感情,而非金錢堆砌。一場婚約從締結到解除,已然讓人遺憾,若再因財物對簿公堂,更是雙重消耗。北京昌平法院的這份判決,守住了法律公平,也引導大眾重新審視婚嫁財物往來。相信隨著類似典型案例不斷公示,相關法律知識進一步普及,因彩禮、定親錢、三金引發的糾紛會逐步減少,傳統婚嫁習俗也能在法律框架下回歸本質,讓婚戀關系回歸純粹。而這起 22.6 萬元彩禮全額返還的判決,也將成為往后同類案件的重要參考,守護每一個普通家庭的財產權益,維護社會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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