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嚇了一下,心生怨恨。男子將拌有老鼠藥的香腸投放在鄰居家門口,導致鄰居家寵物狗誤食后死亡。
近日,吉林扶余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李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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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4日晚上10點左右,吉林扶余男子李某騎著一輛電動車,來到了鄰居葛某家門前。他將自己在家制作的香腸用老鼠藥拌過后,撒放在了葛某家門口公共區域的垃圾桶旁邊,然后轉身離開。
第二天,葛某家的寵物狗在外出活動時,誤食了拌有老鼠藥的香腸,不久后倒地身亡。經鑒定,狗的胃容物和嘔吐物中均檢出氟乙酸根離子——這是一種劇毒鼠藥成分,足以對人類產生致命危害-2。
事情的起因,說起來很簡單:李某曾因被葛某家的狗嚇到過,一直懷恨在心。一次驚嚇,引發了一場報復,最終換來兩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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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毒狗”不能免責
案發一個多月后,2025年12月25日,李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
同日,鄰居葛某出具了一份諒解書,對李某予以諒解,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李某也認罪認罰。
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可以逃脫法律的嚴懲。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公共場所投放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屬于可能導致不特定人員誤食的高危行為,并致葛某的寵物狗被藥死,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法院特別指出,氟乙酸根離子屬于劇毒鼠藥成分,足以對人類產生致命危害,李某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預見到可能造成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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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仍判2年
在量刑時,法院充分考慮了李某的多項從輕情節: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事實,屬于自首,可從寬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寬處理。
最終,2026年5月8日,吉林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這一判決結果引發了廣泛關注。有網友評論:“投毒就得嚴懲,狗也是一條生命!”“為一只狗賠上兩年自由,值不值得?”
另有專業法律人士解讀道,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一個關鍵構成要件,就是行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子龍在相關報道中表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中國政法大學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基地研究員路旸也進一步指出,在公共場所投毒的行為,客觀上無法控制受害對象是誰,任何人或寵物只要進入到公共空間中,都可能成為被侵害的對象。即使行為人聲稱只想要毒死寵物,也不能免除其可能對人的生命造成危險的間接故意,法律必須從其行為的客觀危險性上作出評價。
雖然李某本意只是報復那只曾驚嚇過他的狗,但毒香腸被放置在公共區域的垃圾桶旁——如果被路過的孩子誤食,后果不堪設想。這正是“投放危險物質罪”與一般損害財產罪的根本區別。
各地類似案件頻發:投毒毒狗,代價遠比想象中大
事實上,李某案并非孤例。近年來,因“狗患”而投毒報復的案件在全國多地時有發生。
今年2月,廣州南沙區某小區59歲男子陳某文,因長期受小區內寵物狗的噪音和糞便困擾,將老鼠藥與豬肉碎混合后,在小區草坪和人行道等多處公共場所投放,導致至少3只寵物狗中毒死亡。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同樣在今年2月,北京首例寵物中毒刑事公訴案塵埃落定。65歲的小區業主張某華在公共區域投放劇毒物質氟乙酸鈉,致使11只寵物狗中毒,其中9只死亡,另有2只流浪貓死亡。張某華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當庭提出上訴。
而在此前,山東膠州市也曾發生過同類案件。一名男子因不滿鄰居飼養的寵物狗影響生活、懷恨在心,在小區草坪投放了涂抹老鼠藥的火腿腸,導致兩只寵物狗中毒死亡。膠州市人民法院最終對該男子作出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的判決。
從各地的司法實踐來看,投毒毒狗案件的量刑,與投放鼠藥的地點、范圍、后果嚴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密切相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屬于“危險犯”,不以實際造成人員傷亡為前提,只要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因如此,廣州陳某文案最終被判一年十個月,北京張某華案因后果更為嚴重被判四年——即便在本案李某主動自首并取得諒解的情況下,法院仍然判了兩年。
毒狗的代價,遠比想象中沉重。
有網友問:危害公共安全,判刑是應該的。那寵物狗不牽繩到處嚇人,是不是也算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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