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已經70歲的楊某在得知張某(化姓)患有腦梗后,為幫張某治療,讓張某自行準備具有毒性的俗稱“弩箭藥”的植物根部,后由楊某親自操作將“弩箭藥”和雞混煮給張某喝下,張某感覺身體不適后,楊某又為其注射了一針“阿托品”,并撥打120電話求助,但是張某仍舊在當晚死亡。而實際上楊某并沒有醫生執業資格。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一審法院云南省臨滄市臨翔區人民法院以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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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資料圖片
一審判決書顯示,檢察機關指控稱,2025年9月,被告人楊某獲知被害人張某患有腦梗疾病,后楊某為幫助張某治療腦梗,讓張某自行準備具有毒性的俗稱“弩箭藥”的植物根部。同年10月上旬的一天,楊某在張某家確認張某準備好的藥物是“弩箭藥”后,讓張某之后到自己家中煮食治病。
同年10月15日上午,張某帶著“弩箭藥”到達楊某家,由楊某親自操作將“弩箭藥”和雞混煮,在混煮三四個小時之后,楊某先舀了碗混合湯讓張某喝下,接著再繼續煮約半個小時,又讓張某喝下,之后因張某身感不適,楊某便安排其到床上休息,在不見好轉的情形下,楊某為張某注射一針“阿托品”,并安排報120急救。當日22時許,張某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張某的死亡原因為烏頭堿(滇烏頭堿、草烏甲素)中毒死亡,分別在楊某家廚房火爐旁鍋內提取的雞湯及藥渣,以及從草藥原物中均檢出滇烏頭堿、草烏甲素。
2025年10月17日,楊某接到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
楊某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一是被告人楊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二是其犯罪時年滿70周歲,屬老年人犯罪,主觀惡性低,可酌情從寬處罰,適用緩刑符合人道主義且無社會危害;三是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應從寬處理;四是行醫行為不具盈利性,與傳統黑診所有別,量刑應體現差異;五是愿意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接到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扣押的注射器1支、塊狀植物1個、硫酸阿托品注射液6支,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楊某的行醫行為不具有盈利性,與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非法行醫有所區別,在量刑時可予以體現。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且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
綜合被告人楊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一審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云南省臨滄市臨翔區人民法院以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楊珒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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