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李興民)6月15日,省應急管理廳公布3起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通過曝光違法違規行為,以“以案釋法”的方式強化警示震懾,督促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繃緊安全生產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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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寧某某農機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未安裝可燃氣體聲光報警裝置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7日,萬寧市應急管理局轉來《關于移送萬寧某某農機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違反加油作業操作規程的函》,反映2025年12月30日14時37分至38分時間段,該加油站有加油員在加油作業爆炸危險區域內沒有安裝可燃氣體聲光報警裝置的情況下,允許顧客在加油機旁使用手機支付。
2026年1月9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聯合萬寧市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到現場核實情況。經執法人員查詢監控,確認該站2025年12月30日14時37分至38分時間段,加油站員工使用11號加油槍給一輛白色無牌小轎車加油作業時允許顧客在加油機旁使用手機,該站未安裝可燃氣體聲光報警裝置。其行為違反《加油站作業安全規范》(AQ 3010-2022)第4.5條以及該站加油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處理情況
2026年1月19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以及《海南省應急管理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5版)》第三十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規定,對萬寧某某農機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處罰款10000元,對該站主要負責人處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2.海南某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5日,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臨高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移送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移送函》及相關線索、證據材料,線索反映海南某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劉某祥在焊工崗位工作期間,未能提供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為核實案件線索情況,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于2026年2月28日前往海南某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現場開展核查檢查。經現場核查確認,劉某祥確系海南某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原員工,在該公司從事焊工崗位工作,工作期間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情況
2026年4月21日,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以及《海南省應急管理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5版)》第一百一十項(確定違法行為適用行政處罰裁量一檔)“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的規定,對海南某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處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3.海口某某飼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9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秀英分局應急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在對新南北通物流園區內飼料加工企業檢查中發現,海口某某飼料有限公司生產廠區內存在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種爆炸防控措施以及廠區地板、設備周邊、電機設備下方、二樓機械設備區等部位存在粉塵未及時清理,部分區域粉塵堆積較為嚴重,存在安全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理情況
2026年3月17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秀英分局應急管理行政執法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以及《海南省應急管理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5版)》第二十項(確定違法行為適用行政處罰裁量一檔)“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對海口某某飼料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21000元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李雨聰】
【內容審核:張慧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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