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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規承包深耕十余載,突遇拆除經營中斷
2008 年 12 月,山東省淄博市沂源縣居民劉學瑞先生與當地社區居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承包村集體 6.3 畝土地,承包期限 50 年(2008 年至 2058 年)。劉先生一次性繳納全部承包費 34.65 萬元,在此扎根經營。
此后十余年間,他陸續修建廠房、溫室、養殖棚等設施,注冊兩家經營主體,開展農機維修、手工藝品加工、花卉種植、畜禽養殖等業務,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前期依規納稅,后期享受國家個體戶稅費減免政策,逐步建立了穩定的生產生活基礎。
2021 年 7 月 6 日,社區居委會突然下發《限期收回土地告知書》,要求其在兩日內完成全部設備、物料、苗木的清理并交還土地。面對堆滿物資的場地,兩天期限完全不具備可操作性,且雙方從未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2021 年 7 月 14 日,屬地街道相關負責人到場,聯合居委會組織百余人、動用大型機械,對房屋、溫室、養殖棚等地上附著物實施全面拆除,花卉、樹木一并被清理,十余年積累的資產悉數損毀。強拆當日,劉先生當即撥打 110 報警求助,現場執勤的陳副所長明確表示 “這是政府行為,我拿著政府工資,還能和政府作對么”,未對強拆行為予以制止。據當事人反映,此次拆除全過程未出示合法審批文件,也未履行法定正當程序,該拆除行為后續已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
二、司法審判厘清事實,拆除行為被依法認定不當
財產受損后,劉先生于 2022 年 1 月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街道辦事處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庭審中,街道與居委會辯稱拆除屬于居民自治范疇的民事行為,且起訴已超時效,街道并非責任主體。
法院經審理對上述主張不予采信,作出 **(2022)魯 0323 行初 7 號行政判決書 **。法院查明,案涉土地已被納入征收范圍,清理拆除屬于征地衍生的行政行為,而非居民自治;現場照片、視頻顯示街道工作人員全程在場,依法推定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主體;同時,拆除屬事實行為,起訴未超法定時限。因街道未能提交任何證明拆除程序合法的證據,根據行政訴訟舉證規則,視為案涉強制拆除行為缺乏合法依據。
2022 年 5 月,法院正式判決確認該強制拆除行為違法。這份生效判決為劉先生后續主張賠償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也從司法層面明確了案涉強拆行為的違法屬性。
三、賠償判定分歧較大,維權期間再遇財物處置事件
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行政賠償程序正式啟動,但雙方對損失認定、賠償金額分歧巨大。街道辦事處先后兩次作出的賠償決定,均因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被法院撤銷。2024 年,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雙方無爭議的房屋、構筑物及附屬設施進行鑒定,評估價 922495.16 元;結合苗木、金魚、養殖籠等酌情核損,一審法院核定總賠償 1035195.16 元,扣除已轉賬支付的 741857 元,尚余 293338.16 元未支付。
劉先生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強拆導致物資大量滅失,自身客觀上舉證困難,舉證責任應向行政機關傾斜;且法院酌情定價過低,未能彌補其實際損失。他依法提起上訴,2025 年 5 月,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劉先生已申請檢察監督,繼續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維權期間,又發生財物被強行搬離的惡性事件。2023 年 2 月,街道信訪、派出所人員告知劉先生,其反映的問題將在 60 日內解決,但期滿后無任何實質回應。4 月 7 日,劉先生前往上級信訪部門反映情況,途中遭街道工作人員攔截,信訪結束后又接到語氣強硬的施壓電話。當日中午,時任南麻街道辦事處管區書記趙松柏牽頭,街道、社區多名工作人員帶領二三十人及大型設備,用鋼鋸鋸開場地大門,擅自闖入場地,將剩余活動板房、生產設備等物資裝滿五車全部搬離,至今去向不明。劉先生家屬到場溝通理論時,被現場工作人員推倒甩傷,住院治療。劉先生當即報警,公安機關對被搬離貨物做了詳細明細記錄。
此時距法院確認強拆違法的判決作出已近一年,相關公職人員明知生效判決已認定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仍再次擅自處置當事人合法財產,屬于典型的知法犯法,進一步加劇了當事人的財產損失與維權困境。截至 2026 年,當事人提交的復查申請書仍未獲相關部門回復,維權進程持續受阻。
四、多方渠道持續申訴,當事人懇請落實合理訴求
從 2021 年至今,劉先生始終堅持依法申訴,走完行政訴訟、賠償一審、二審等全部司法程序,目前已申請檢察監督;同時通過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信訪等正規渠道反映問題,從未采取過激方式,只求公平合理的處理結果。2026 年 5 月 8 日,劉先生正式向山東省紀委提交實名控告書,控告時任南麻街道辦事處管區書記趙松柏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欺壓群眾,非法侵占搶奪個人合法財產,要求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黨紀、政務及法律責任。
劉先生的核心訴求清晰合理:
第一,2023 年被強行搬離的五車物資至今未歸還,要求返還原物或按市場價予以賠償;
第二,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已一次性繳納 50 年承包費,僅使用十余年便因征收無法繼續經營,剩余年限的承包費應予退還;
第三,針對違法拆除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希望相關部門參考征地補償標準,給予足額、合理賠償;
第四,依法依規對涉案違法違紀的公職人員嚴肅追責問責,追究相關人員黨紀、政務及法律責任,維護紀法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一紙合法合同,十余年辛勤耕耘,換來的卻是已被司法確認違法的強拆、財物被擅自搬離損毀、賠償爭議遲遲未解的結果。劉學瑞始終堅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紀法約束不應只針對普通群眾,公職人員更應帶頭守法、依法行政。他只是一名普通群眾,所求不過是依法履約、公平賠付、違法必究。他期盼相關部門正視生效判決與違法事實,積極溝通協商,依法落實各項訴求,讓損失得到足額彌補,讓違紀違法人員得到應有處理,讓公平正義真正落到實處。
免責聲明:本文稿基于劉學瑞本人陳述及公開資料整理發布。文中事實未獲涉事方獨立證實,我們不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如有不實或侵權信息,可提供材料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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