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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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訴訟全過程、民事履約活動中禁止反言,不得就同一事實、同一訴求作出前后矛盾陳述、舉證、自認與行為表態;一旦被法院認定構成訴訟反言,相悖主張、證據、意見一律不予采信,當事人將承擔敗訴、訴求駁回等不利裁判后果。
那么,這些情況屬于“反言”嗎?被認定為反言會敗訴嗎?
一、司法認定12類典型禁止反言情形
1.二審口頭書面陳述,和一審留存證據內容相悖,構成反言,二審新陳述直接不予認定;
2.二審新提交書證、物證,與一審已舉證核心證據沖突,違反禁反言,新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3.二審上訴事實理由、訴求主張,和一審原始訴訟請求完全不符,違背訴訟禁反言規則;
4.庭審當庭作出自認、意見表態,庭后代理詞、補充意見擅自更改口徑,屬于程序反言;
5.一審裁判送達后自愿放棄上訴、認可裁判結果,后續另行申請再審推翻原判,構成實質反言;
6.二審無充足相反佐證證據,單方推翻一審當庭自認事實,屬于典型事實反言;
7.執行階段先期認可執行裁定、不提異議,后續又主張裁定侵權、申請撤銷,構成執行反言;
8.庭審質證階段,重新撿起已書面放棄、撤回的上訴訴求,屬于訴求反言;
9.再審申請事實、理由,和一、二審原審庭審自認、陳述完全割裂,構成再審反言;
10.自身主動起訴、勝訴確權后,單方反悔原判、申請再審糾錯,違背禁反言原則;
11.無合法事由,單方推翻庭審、書面文書中已自認案件核心事實;
12.兩次及以上庭審,針對同一案件事實作出截然相反口頭陳述。
二、核心裁判法理:禁止反言底層法律邏輯
禁止反言是民事、訴訟通用強制性規則,依托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設立。當事人前期陳述、自認、舉證、放棄訴求、認可裁判,屬于自愿處分訴訟權利與實體權利,司法機關、對方當事人均基于前期表述形成訴訟信賴;事后單方改口、出爾反爾,破壞庭審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對方信賴利益,法律直接予以否定評價。
三、被認定構成反言,直接法律后果
第一,直接后果:矛盾陳述、新證據、新增訴求全部不予采信,己方核心訴訟主張喪失證據支撐,案件直接敗訴;
第二,程序后果:逾期變更意見、推翻自認,產生的訴訟費、鑒定費由反言一方全額承擔;
第三,懲戒后果:惡意反言、虛假陳述,法院可依法作出訓誡、罰款,情節嚴重涉嫌虛假訴訟追責。
周軍律師提醒,庭審、文書、質證中切勿隨意變更主張、為了勝訴臨時改口、前后矛盾抗辯都有可能構成反言,否則可能面臨敗訴風險。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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