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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原被告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女由母親(原告)直接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離婚兩年后,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況下,到公安機關將女兒的姓氏由父姓改為母姓。被告得知后強烈不滿,隨即停止支付撫養費,并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子女原姓氏。原告則認為女兒隨自己生活,自己有權決定子女姓名。
法院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但子女姓名的變更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后,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本案中原告單方變更子女姓氏,未與被告協商一致,侵犯了被告的監護權與姓名決定權。但同時明確,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二者屬于不同法律關系。最終法院判令原告配合將子女姓氏恢復為原姓氏,同時判令被告繼續按約定支付撫養費。
律師專業解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胡月律師,男,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對此案進行了專業解讀。陳胡月律師表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任何一方不得單方擅自變更。無論是改為母姓還是改為繼父母姓氏,都需要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時,通常也要求父母雙方共同到場簽字確認。陳胡月律師指出,實踐中不少當事人誤以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隨意更改孩子姓名,這是常見的法律誤區。同時,支付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與子女姓氏無關,以改姓為由拒付撫養費沒有法律依據,反而可能被申請強制執行。兩種權利不能相互抵消,應分別依法行使。
律師提示
陳胡月律師提醒,離婚后若希望變更子女姓名,應與對方充分協商,取得書面同意后再到公安機關辦理。若發現對方擅自變更子女姓氏,可向公安機關申請撤銷變更,或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原姓氏。直接撫養一方不得因姓氏爭議阻礙對方行使探望權,非撫養一方也不得以此為由拖欠撫養費,雙方均應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角度理性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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