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兩個字,從來不是一張免罪金牌。虐待、遺棄、藏匿孩子、嚴重失職——這些行為,足以讓法律“開除”你的監護人資格。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一組數據格外引人注目:依法撤銷997名不適格父母監護人資格,同比增長66.7%。與此同時,法院還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435份,同比增長90.8%。
997名父母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是國家層面對其作出的否定評價:這些人不配再做自家孩子的父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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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樣的父母算“不適格”?
“不適格父母”這個表述,是今年首次出現在最高法工作報告中的。全國人大代表方燕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措辭變化背后是司法給出的明確信號——監護權絕非“私人領地”,而是一項法定職責。
那么,什么樣的父母會被認定為“不適格”?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撤銷監護人資格主要有三類情形:
第一類: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比如長期毆打、虐待子女。北方某市曾有這樣一起案例:于某長期酗酒不工作,經常毆打子女,導致4歲的兒子左臂肱骨骨折,2歲的女兒骨盆骨裂,經鑒定均為輕傷二級。最終法院依法撤銷了于某的監護人資格。
第二類: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簡單說就是“生而不養”——有能力履行監護職責卻不履行,或者沒能力監護也不委托他人。
第三類: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這是一個兜底條款。比如,離婚后把子女當作報復籌碼,搶奪、藏匿孩子長達數年。東部某地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中,母親付某離婚后將孩子藏匿3年,致使本應就讀小學的孩子未能接受義務教育,法院依法撤銷了付某的監護人資格。
除了極端暴力傷害,長期精神虐待、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直播牟利等行為,也可能被納入“不適格”的考量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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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撤銷后,孩子怎么辦?
撤銷監護資格只是第一步,“孩子由誰來管”才是更重要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會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村居委會、福利機構必須及時跟上,民政部門作為國家監護的兜底主體,應主動履職,確保孩子迅速得到妥善安置。
撤銷監護權,不等于免除撫養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七條,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父母仍然應當繼續承擔孩子的生活、教育和醫療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監護權被撤銷后并非永久不可恢復。民法典第三十八條規定,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情形外,確有悔改表現并經申請,法院可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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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不是“私人領地”
997這個數字,看起來總量不大,但同比增長66.7%。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愛武指出,這意味著國家正在進一步推動未成年人國家監護的制度和物質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紅勃表示,撤銷監護人資格是一個“迫不得已的最終手段”。在父母能夠改過的情況下,把孩子從父母身邊剝離本就是一種傷害。因此法律還前置了公安訓誡、強制家庭教育等手段。只有窮盡所有方式都無解后,國家才會動用司法手段做出最后的剝離。
現實中,監護侵害多發生在家庭內部,私密性強,很多未成年人往往不敢、不能、不會求助。精神虐待、長期忽視等“無外傷型”侵害難以被識別,大量隱患被“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所掩蓋。
但司法正在給出越來越明確的信號:孩子是家庭的孩子,更是國家的孩子,而非父母的私有財產。當父母辜負了法律賦予的監護責任,國家有權也有責任將其“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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