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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某市中院公布的一起關于“電動車與汽車事故糾紛”的二審判決結果,在網上引發了激烈爭論。
事故雙方,一個是非機動車,另一個是機動車,這兩年兩者在路權爭議上本就備受關注。
先來簡單回顧一下事故經過:
2025年7月19日,配送員孫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某路口闖紅燈,與正常直行的小型汽車相撞,雙方車輛均受損、孫某本人受傷。
三天后,當地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闖紅燈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轎車駕駛員呂某觀察不周,則承擔次要責任。
經鑒定,轎車定損總損失10.8萬元,維修服務部受讓索賠權益后,要求騎手、其所屬配送公司及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賠付7.5萬余元的車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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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看到這里,想必很多人都會下意識認為,既然交警給出了專業的責任劃分,那么配送員一方賠錢不是板上釘釘的事嗎。
然而,讓大家沒有想到的是,當地法院一二審均駁回了原先的全部索賠請示,判定非機動車一方無需賠償機動車車損 。
這屬實有些出乎人們的意料,有責任但不用賠錢,這又是什么道理?
據法院方面的說法,判定電動車一方不用賠錢的理由有兩個:
其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有過錯僅可減輕機動車方賠償責任,非機動車并非機動車車損的法定賠償主體。
該法條說的很明確,這類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主體只有機動車一方。
就算非機動車一方也有過錯,也僅能機動車一方少賠點,法條從未賦予機動車向非機動車索要修車損失的權利。
簡單來說:法條只規定汽車要賠電動車、自行車駕駛人以及行人,而自身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其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
該條款也是網絡爭議的焦點。
法院認為,機動車無論從重量、速度、危險性還是沖擊力上都遠高于非機動車和行人,屬于道路上風險更強的“優勢方”,駕駛員享有出行便利,理應承擔更高避險、控險義務。
對此,很多網友都覺得不合理。
有人認為,該條款會縱容非機動車和行人更加肆無忌憚地闖紅燈,反正也不用承擔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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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該原則還有一種例外情況,如果事故是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故意引起,比如“碰瓷”,非機動車及行人則不受該條款的保護。
網友們對這件事的爭議,其實有種誤解。
交通的事故責任認定,并不等同于法院最終的賠償責任劃分。
這是因為,交警定責偏重于“事故是如何發生的”,是從行政層面對事故責任進行的劃分;而法院則需要進一步去考慮“損害后果是如何形成的”,兩者并不必須對等。
這些年,有一個現象也很引人關注,那就是機動車無責賠付。
但在司法實踐中,即便機動車一方被交警認定為“無責”,也不意味著在民事賠償中必須會“免責”。
有人說是“誰弱誰有理”,也有人覺得是對機動車駕駛員的鞭策,提醒其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
坦白說,兩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但也很難說服彼此,因為大家站的立場天然就是對立的。
對于法院來說,交管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結論很重要,但并不具備預定的證明力,需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并結合全案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判斷。
這點來看,法院判的并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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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此前看過多次關于此類案件的評論,有一位網友說的很有道理。
他認為,這種所謂的“不公平”,體現的恰恰是法律對于生命的敬畏。
因為如果機動車都能積極避讓,非機動車、行人闖紅燈的代價嚴重些大概率也只是受傷;而不避讓,嚴重點可能就是死亡。
所以,法律規定機動車需要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就是為了讓他們有顧慮,有忌憚,有敬畏心!
否則,原本可以踩下剎車讓一讓,就因為不用擔責可能就選擇不讓了,非機動車、行人可能會傷得更嚴重。
相比機動車都有強制保險,非機動車、行人投保的比例并不高,如果失去了機動車的兜底,甚至還要給機動車賠錢,因此耽誤了救治,會增加更多不確定性。
從保障生命的角度,讓機動車“受點委屈”,遠比吐槽一個看似不公平的條款更有用。
當然,我們需要警惕的是這項原則可能會被濫用。
從法律層面,別管是汽車、電動車、自行車還是行人,大家同屬交通參與者的身份,應該處于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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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機動車、行人過度“照顧”,的確會導致一部分失去對法律的敬畏。
生活中,電動車、行人闖紅燈、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為幾乎都成了家常便飯,尤其是外賣群體更突出。
其實,在小編看來,法律規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本身沒有錯,不需要取消它去證明法律的公平性。
只需要加強對非機動車和行人的管理即可。
比如,加大對非機動車、行人交通違法的處罰力度,用罰款取代以往以警告為主的執法方式。
再比如,可以規定,有三次以上交通違法行為,就不再受到該原則的保護。
事實上,保護“弱勢”,與打擊交通違法,并不是絕對的對立。
這兩年,不少城市交警執法更加的“現實”,別管是電動車還是行人,只要違反了交通法規,該判全責的都沒手軟。
這也給廣大的非機動駕駛人和行人提了一個醒,守法出行很重要,別把公共道路當自家客廳,生命是自己的,千萬不要把安全都寄托于機動車都能“隨時看到”并“及時停下”。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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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2026.6.12)配送員駕電動自行車闖紅燈撞壞轎車擔主責,維修方索賠7.5萬車損,法院駁回:優者危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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