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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奔騰融媒 新聞廣播)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惡意轉移財產,近日,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拒執罪”案件,被告人尹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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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尹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劉某借款30萬元,雙方約定于2014年年底償還全部借款。在償還了部分欠款后,兩人因借款利息計算問題產生分歧,劉某便將尹某訴至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決尹某償還剩余借款本金25萬元,并按照借款本金30萬元支付利息。判決生效后,尹某仍然拒不償還欠款,劉某便向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尹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被告人虛假申報財產,也不履行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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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被告人尹某利用其兒子名義承包一棟三層房屋,將一層底店出租獲利,二三層經營賓館。為逃避債務,被告人將所得經營收入全部轉到其兒子、女兒及其控制的前妻的微信賬號用于個人消費。被告人尹某虛假申報、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導致法院判決無法執行,青山區人民法院決定對尹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
司法拘留期滿后,尹某仍然執迷不悟,不履行生效判決。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將其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青山公安分局,公安機關對劉某采取刑事拘留。案發后,被告人尹某一次性清償了劉某的債務。
庭審現場,公訴機關提交了銀行流水、轉賬記錄、收款憑證以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當庭認罪認罰。
近日,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綜合考慮案件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尹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內蒙古廣播電視臺《法治直播間》溫馨提示:
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是每一個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法律的權威不容挑釁,請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逃避執行以身試法,除了會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司法拘留、罰款等外,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記者:王 莎 趙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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