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繼承的房產寫進離婚協議,約定分割方式,以為白紙黑字簽字蓋章,就板上釘釘、萬無一失,事實并非如此!事后男方主動放棄繼承權,女方最終被某院判決一分錢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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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姚某與李某2011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2018年雙方感情破裂,協議離婚。
兩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條款十分明確,關于財產分割專門約定:雙方繼承男方父親的房產,其中22平方米的面積歸屬女方姚某所有。除此之外,雙方確認婚后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也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簡單來說,這套待繼承的房產,就是兩人唯一的財產分割標的。
很多人看到這里都會覺得:協議寫得清清楚楚,男方事后肯定要履約,可偏偏變故發生了。
男方李某的父親早在2016年就去世了,名下留有兩套北京房產,屬于典型的遺產待分割狀態。2021年,李某母親陳某起訴繼承兩套房產,庭審中,李某和哥哥主動書面放棄了全部繼承權
最終某院判決,兩套房產全部由李某母親單獨繼承。
姚某多次維權無果后,將前夫李某起訴至某院,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財產損失。
但最終某院駁回了姚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02 某院核心判決邏輯:很多人搞錯的繼承財產真相
不少當事人都有一個誤區:婚內長輩去世的遺產,默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約定分割就必須生效
但在法律層面,這件事的底層邏輯完全不同,也是本案敗訴的核心關鍵,一共兩點,所有人記牢:
第一:遺產未實際取得前,只是“期待利益”,不是既定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及繼承法相關規定,婚內繼承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前提是繼承人實際取得遺產
如果遺產還沒有分割、過戶,繼承人只是擁有“未來可能拿到遺產”的期待權,而非已經到手的財產。這種不確定的期待利益,不算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繼承人有權單方放棄繼承,無需配偶同意
這是最關鍵的法律知識點!遺產處理前,繼承人擁有法定的放棄繼承權權利,該權利專屬繼承人本人,不需要經過配偶簽字同意,也不受離婚協議約定約束
簡單講:房產沒過戶,就相當于沒人完成繼承!李某作為父親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他可以自主選擇繼承,也可以自主選擇放棄。哪怕離婚協議約定了房產分割,只要他最終放棄繼承、沒拿到任何遺產,協議里關于“分割繼承房產”的約定,就徹底沒有履行基礎。
03 李曉云律師提醒:
1、未實際到手的遺產,別直接約定分割房產面積
不要寫“某某房產XX平米歸一方所有”,因為對方一旦放棄繼承,條款直接作廢。不要對“未來不確定的財產”做絕對化分割約定。
2、增設違約賠償條款,鎖定自身權益
如果確實要約定待繼承遺產分割,必須附加違約責任:若繼承人單方放棄繼承、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需向另一方支付XX元違約金/折價賠償
有了賠償條款,對方不敢隨意放棄繼承,即便放棄,你也能拿到對應的經濟補償,不會白白受損。
3、區分“已取得財產”和“期待財產”
只有已經過戶、實際取得、確權完成的遺產,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穩定分割。未分割、未確權、待繼承的遺產,始終存在極大變數,風險極高。
寫在最后:離婚財產分割,一定要務實、規避風險,不要賭對方的人品,只靠完善的協議條款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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