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屆全國區域旅游開發學術年會于2026年6月17日在成都理工大學舉辦。北京大學城市與環境學院旅游研究與規劃中心創始主任吳必虎教授受邀出席開幕式并作《 穿越自然保護地的線性文化遺產:通行權利與治理體系 》主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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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報告實錄:
尊敬的與會的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尊敬的各位教授們,尊敬的各位領導們,大家好。非常高興,能有這個機會再次參加我們區域旅游開發的學術年會。這個年會,是我的導師陳傳康先生和青島大學孫文昌先生共同開創的事業。后來,在馬波前會長和楊振之現會長的領導下,持之以恒,逐步積累,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今年已經是第23屆了。在我們中國,各類會議能開過5屆的很少,大家知道,“首屆”什么會特別多,但到第五屆就不太多了,第十屆更少,能到第二十屆的,真是鳳毛麟角。所以,我們首先要為這個學術年會這種持久的生命力,表示敬意。
今天我這個報告,很抱歉沒有緊扣大會的主題——數字賦能與場景革命。但我想,作為區域旅游開發的會議,它的副標題叫區域旅游高質量發展新路徑,我覺得我的報告還是有一定意義的。大家知道,隨著生態文明建設取得豐碩成果,隨著《國家公園法》的頒布實施,中國的生態文明建設,“兩山”理論的踐行,應該說效果顯著,成績卓然。但這里面也有另外一種聲音或現象,就是基于生態保護,把生態保護神圣化,甚至過于政治化,出現了一種我稱之為“生態沙文主義”的傾向,而且比較明顯。從各個地方政府,到具體的旅游企業,大家都深為頭疼。
什么是生態紅線?紅線里面什么能搞、什么不能搞,可解釋的空間特別大,給區域旅游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困擾。所以我們最近幾年一直在做一項工作,就是試圖從純科學的角度,來探討自然保護地的保護與利用關系。今天我不講大話題,只講一個切入點——穿越自然保護地的線性文化遺產。從這個角度,來看現有法律體系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或不科學之處。
為什么要講穿越自然保護地的線性文化遺產呢?因為不管是茶馬古道,還是我昨天剛從云南保山回來時接觸到的永昌古道,也就是南方絲綢之路,又或是跟我們成都有關的蜀身毒(Yuándú)道——從成都、四川盆地到印度這條線,都有幾千年的歷史。而自然保護區事業才發展了多少年呢?用一個最近幾十年才出現的人類管理模式,去禁止人們通行那些已有兩三千年歷史、穿越自然保護地的古道,不許人進入,這在歷史和文化上是站不住腳的。我本人接受的是歷史地理方向的學術訓練,所以想從這個角度來談:無論是什么保護等級的區域,最嚴格的保護地也好,一般的保護地也好,這類古道都有其通行的權利。從文化角度看,它有自身的傳統,也有強烈的文化傳承價值。接下來我從三個角度來講這個問題。
一、自然保護地的文化沉積,這也是我當年的博士論文選題。我1996年獲得博士學位,當時研究的就是自然保護地的文化內涵。我們國家和美國的情況不太一樣。美國的國家公園常被視為世界典范,但它一方面沒有多少本土文化,另一方面當地印第安人的文化也不被認可,所以它的自然保護地里是沒有常住居民的。我們國家則不同,像秦嶺、高黎貢山里面,都有很多人世代居住,也有很多人常年穿行這些古道。因此,我國自然保護地本身就天然擁有通行權,或者說文化權。
借用保繼剛團隊提出的“吸引物權”這個概念來看,當地社區的民眾擁有吸引物權,也就是依托文化景觀、歷史遺存等吸引物,基于其所有權和創造過程來獲取各類收益的權利,這也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把這一點梳理清楚,自然保護地的旅游活化就順理成章了,地方官員也不會因此被約談、被問責,自然保護地也能夠實現保護和利用的協同發展。這是第一個角度,這一點客觀存在,我就不展開細說了。
自然保護區普遍積淀著深厚的文化。就拿五岳、各類風景名勝區來說,很多部門提出自然保護區要嚴格保護、不能開展任何建設,這個說法是非常不合理的。為什么呢?因為所謂的風景名勝區,是歷代民眾逐步營建出來的,并不是單純依靠管控保護就能形成的。如果只談保護,那保護的就只是純粹的山水自然。但無論是古人在山間題詩,還是顏真卿等人的摩崖刻石,都是人類的文化建設成果。比如無錫黿頭渚是人工建設而成,廬山的牯嶺同樣也是人工建設出來的。所以,所有的風景名勝區,都是歷代人一步步建設出來的。
除此之外,穿越自然保護地的線性文化遺產數量非常多。中國歷史悠久、文明從未中斷,境內遍布這類遺存。比如茶馬古道,連通云南到青藏高原、四川到青藏高原等西南地區的多條古道;還有從四川成都通往印度的蜀身毒道,這條線路也穿越了高黎貢山。結合本次會議舉辦地成都,再舉幾個例子。秦蜀古道連接漢唐古都長安與四川盆地,沿線眾多支路都穿行在自然保護地范圍內。諸如此類的古道,數不勝數。
我的博士生謝冶鳳今天也來到了現場,她的研究方向就是武夷山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內的古道,也就是通往分水關的通道,屬于江西境內的古道。著名的萬里茶道,便是從武夷山翻越自然保護區,連通江西鄱陽湖,再延伸至漢口。如果禁止人員進入武夷山自然保護區,這條世界級文化遺產線路就會徹底中斷。由此可見,保障古道的通行權利至關重要。
二、自然保護地通行權:學理與法理。國內自然保護地內分布著大量古代文化線路,蜀道、茶馬古道、萬里茶道、杭徽古道等等,種類繁多。省際交界地帶,古時往往地勢險峻、人煙稀少、生態環境優越,同時又是往來必經之路,這也導致了自然保護地與古文化古道大范圍重合的現狀。
從地理學的學理角度解讀,區域旅游開發的核心學科基礎就是地理學,也可以稱之為區域科學。以保騰驛道為例,這條古道從保山通往騰沖,翻越高黎貢山,全長三十多公里,接近四十公里。古道的巖石路面上,馬蹄印被千年往來的馬匹踩踏出深深的凹痕,那是無數人馬、貨物長年通行留下的印記。而所謂的生態保護紅線,在自然界中本不存在,只是人為了便于管理而劃定的界線。
面對《國家公園法》中核心保護區禁止人為活動的規定,其實有可行的解決辦法。核心保護區、一般控制區本身都是人為劃定的區域,我們完全可以科學調整邊界:將古道本體及道路兩側一定范圍劃定為一般控制區即可。比如武夷山分水關周邊的村落,是名貴紅茶金駿眉的產地,也可以劃為一般控制區。現實中,不少區域也已經這樣操作了。
理論上的核心保護區,實際上無法做到徹底封閉管控,這類被單獨劃出的區域,業內稱之為“天窗”,這也是當前重要的科學與政策研究課題。設置“天窗”的本質,就是彌補原有法條存在的漏洞。從學理上講,一刀切地禁止人為活動是極不科學的,正確的做法是限制人為活動,明確活動的白名單與黑名單,細化管控標準。立法、釋法、執法各個階段全流程,都需要建立科學的銜接機制。
那么,人類進入核心保護區,就一定會造成生態破壞嗎?謝冶鳳目前正在撰寫相關論文,同時國內外多項研究都可以證實:完全封禁、禁止一切人類活動,與在管控下開展部分合規人類活動,二者所產生的生態保護效果,在統計學上沒有顯著差異。也就是說,完全封山禁行并沒有實際意義。相關研究成果也已發表在《AMBIO-人類環境雜志》等權威期刊上。
中國科學院地理所也有論文指出:我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按法律規定不允許開展人類活動,但國內90%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實際上都在常態化開展自然教育、生態旅游等各類活動。法律條文與實際執行之間的差距巨大。一部無法落地執行的法律,反而會損害法律的威嚴和權威性。
科學研究已經證明,徹底隔絕人類活動并不是生態保護的必要條件,其效果也不如保護與多元利用相結合的模式。再從物權角度來看,我國自然保護區及各類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而國有即全民共有,每一位公民都享有相應的權利。單純禁止民眾進入,實際上侵犯了公民的所有權和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包括開展生態旅游、發展林下經濟、合規開采礦產等內容,這些利用行為都需要與生態保護相互平衡。
另外,中央各類文件從未提出自然保護地要全面禁止人為活動。文件明確管控的是工業建設和城鎮化建設,民眾旅游、當地農牧民正常生產活動,都不在限制范圍內。因此,我們必須依據“兩山”理論,結合保護對象的不同,分類施策。
再舉個例子,廣西林業廳有位調研員,將地質公園內的天坑全面封禁,禁止人員進入,連速降活動也一并叫停。但從地質學角度看,地質公園的保護主體是巖石、地質遺跡,這類景觀穩定性極強,完全不需要像保護野生動物那樣嚴加管控。地質公園本是最適合合理開發利用的一類自然保護地。然而,自從地質公園管理權劃歸林草部門后,地質專業意見得不到重視,合理利用也被叫停,這是非常不合理的現象。
三、自然保護地線性文化遺產活化利用。首先,應當允許民眾正常穿行古道。現在秦嶺等地偶爾發生游客遇險身亡的意外,當地就直接全面封山,這是過度管控的做法。地方政府只需按照《民法典》履行安全告知義務即可。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進入山區徒步、探險,風險應自行承擔,政府無需過度干預。
其次,應允許合規開展建設活動。建設行為要區分品質與風格,古人營造的建筑與自然、文化環境相得益彰,自然沒有問題;而粗制濫造、破壞風貌的低俗建筑,則要堅決禁止。
國內擁有大量千年古道,卻始終沒有打造出世界級的古道徒步文化遺產,根源就在于各地一出現安全事故就一刀切封山。近年來,太行山、天山、秦嶺等多地都曾出現過全面封山禁入的情況。就像北京昌平十三陵水庫禁止民眾游泳,單純是擔心有人溺水。按照這個邏輯,只要做好風險提示,成年民眾下水游泳,風險自行承擔即可。各地不能因為自身的管理壓力,就剝奪民眾合理利用自然保護地的權利。要支持當地社區依托自然保護地和文化遺產發展產業、增收致富,真正做到發展成果惠及群眾。
這個話題我在很多場合都分享過。生態保護必須堅守,但絕對化的全面保護模式,既不符合科學規律,也無法落地執行。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歷史文化綿延數千年的國家來說,封禁穿越自然保護地的千年文化古道,就是阻斷中華文明的傳承,是不尊重歷史、不傳承傳統文化的行為。
以上觀點,我都是立足科學角度進行闡述。謝謝大家。
作者 | 吳必虎
編輯 | 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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