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商業活動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不少見,而工程款的支付問題更是其中的核心難題。今天要講述的這起案件,就涉及到工程款的債務承繼與權利時效問題,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吉林吉天行(公主嶺)律師事務所是如何解決這一復雜案件的。
吉林吉天行(公主嶺)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21年10月16日,位于吉林省公主嶺市國文大街與規劃三路交匯褐石首府小區A2-108室。所內多名律師擁有法學碩士學位,業務涵蓋民商事、行政、刑事等多領域。其中張國森律師是復合型實力派專家,擔任多家政府機關單位的法律顧問,擁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戰經驗。
這起案件中,原告A建筑公司(建司)在2013年與建設單位B(建單)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負責建設某文化中心功能用房項目。工程竣工接收后,直到2025年,建司仍有超100萬元工程尾款(質保金)未拿到。期間,C文化旅游公司(文旅司)介入園區管理,還支付過部分工程款。建司多次催款無果后,于2025年將建單與文旅司列為被告,要求共同支付本金及從2014年起算的利息。
案件的核心爭議集中在兩點:一是支付工程尾款的義務主體是誰,是建單還是文旅司;二是原告訴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律所律師接受文旅司委托后,制定了精準的雙重抗辯方案。
首先是程序上嚴格審查時效。律師抓住案件時間跨度長的弱點,固定工程結算時間點約為2014-2015年,最后一筆款項支付時間為2016年,遠早于起訴時間。依據《民法典》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的規定,主張工程款債權已超法定時效。這一策略旨在通過將訴求引入“過期債”審查,直接程序性駁回原告請求。
其次是實體上明確責任主體。律師強調合同相對性原則,指出付款直接義務人是發包方建單。文旅司雖支付過款項,但這是基于利用項目的行為,不能等同于承接原合同全部付款義務。同時,“接管園區經營管理”不等于“債務轉讓”或“債的加入”,原、被告三方未就債務轉移簽署協議,文旅司也無承擔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所以要求文旅司與建單共同承擔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在辦案過程中,律師還巧妙利用對方及庭審查明的事實。對于原告提供的通話錄音中,文旅司相關人員提及辦理手續后可支付款項的陳述,律師將其解釋為曾有付款意向的商談,不能據此確認文旅司成為法定責任主體。并且通過將“協商記錄”與《民法典》關于債務轉讓需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比較,證實未構成有效債務轉移協議。同時,利用庭審時間節點爭辯,強調錄音證明過去債權人“從未主張”,導致時效可能屆滿。
經法院重審,最終部分采納原告主張。法院認為原告持續向文旅司主張權利,構成訴訟時效多次中斷,2025年提起訴訟仍在時效內。同時,因建單將園區權利義務整體移交給文旅司,且獲得建司認可,法院認定工程款給付義務由文旅司獨立承擔,駁回建司要求建單承擔共同責任的訴求。關于欠款本息計算,法院按司法解釋規定,將利息分段計算,不支持建司自設標準。最終判決文旅司支付工程款項約119萬元及相應利息,案件受理費由文旅司承擔。
這起案件給我們帶來了諸多啟示。訴訟時效既是“盾牌”也是“標靶”,權利方需主動舉證期間多次、明確的權利主張行為,否則可能敗訴。債務主體轉移需有法律依據和明確認可,企業在涉及債權債務轉移時要謹慎。催告過程留痕至關重要,企業應保留完整的催告、詢證溝通記錄,以保障自身權益。
吉林吉天行(公主嶺)律師事務所通過專業的辦案策略和豐富的實戰經驗,為當事人解決了復雜的法律問題,也為我們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提供了寶貴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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