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后留下銀行存款合計60萬余元,其唯一女兒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卻未能繼承全部遺產。男子的三名兄弟姐妹分走了其中45萬元。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該案二審民事判決書,駁回女兒的上訴,維持四人各分得四分之一遺產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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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顯示,被繼承人王某5于2022年11月15日去世,生前未留下遺囑。王某5與其妻子任某于1992年12月12日登記離婚,當時女兒王某1年僅4歲。離婚后,王某1隨母親赴外地生活,此后未與父親共同生活。王某5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法院查明,王某5去世時67歲,生前患有腦梗死、糖尿病、心臟病等多種疾病,住院及日常生活照料、去世后喪葬事宜均由三名兄弟姐妹王某2、王某3、王某4完成。王某5名下銀行存款合計600943.93元。
此后,王某2、王某3、王某4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王某5名下銀行存款467061.26元由三人繼承所有,并要求王某1配合辦理取款事宜。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5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其女兒王某1,第二順序繼承人為三名兄弟姐妹。法院酌定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各繼承銀行存款四分之一份額,即每人150235.98元。
王某1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王某1上訴稱,根據民法典關于法定繼承順序的規定,其作為唯一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三名原告系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且未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參與遺產繼承。王某1還指出,一審判決在無住院陪護記錄、護理費支付憑證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認定三名原告對被繼承人照料較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王某1稱,自己因父母離異隨母親生活、成年后在深圳工作,父親去世時正值疫情防控期間未能及時返回,但已委托他人處理喪葬事宜,不存在遺棄、虐待等行為。
被上訴人王某2等三人辯稱,王某5自2014年起患有多種疾病,三人輪流陪護住院、照料日常生活,并全額出資辦理喪葬事宜,扶養行為持續11年。而王某1數十年來未有過探望、問候或經濟幫助。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王某2等三人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因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王某1,不能以繼承人身份繼承遺產。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之規定,結合查明事實,三人對王某5盡了一定扶養義務,可適當分得遺產。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綜合各方扶養情況,酌定四人各分得四分之一遺產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305.92元由王某1負擔。
來源:大河報
編輯丨胡元媛 實習生 楊曉娟
一審丨胡元媛
二審丨薛琳
三審丨彭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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