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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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代購、線上私下交易實務中,經常會有微信轉賬備注“預付款”“訂金”的情形。
那么,這種情形的轉款能否認定為“定金”,違約要雙倍返還嗎?
最高院案例庫《施某訴白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在微信代購中,代購人經常會讓購買者先預交一部分的款項,一般理解為“訂金”。購買者向微信代購人預交的款項能否認定為“定金”并要求雙倍返還,需結合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具體判斷。在當事人未明確約定該款項為“定金”性質的情況下,該款項應當認定為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方式,并不具有定金的擔保性質。
法院認為,
關于施某主張白某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雙方并未簽訂定金合同,且施某在向白某支付5000元時轉賬說明為迪通拿訂金,故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觀點簡析】
一、本案核心裁判法理(貼合民法典新規)
法院結合《民法典》及合同編司法解釋明確:定金屬于法定擔保方式,并非單方默認推定,必須具備明確約定要件。當事人僅交付預付款、訂金、備貨金,無明確定金性質約定的,法院一律不支持定金罰則適用。定金罰則(雙倍返還、不予退還)是嚴苛懲戒規則,不能適用于模糊的線上口頭交易,充分兼顧民間小額交易的公平原則。
同時劃定核心區別:預付款是合同履約的預付貨款,僅具備價款支付功能;定金是履約擔保,兼具懲罰性與擔保性,二者法律后果天差地別,不可混同推定。
二、微信代購構成“有效定金”的2個必備條件
結合本案裁判要義,線上微信交易,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點,才可認定為定金、適用雙倍罰則:
第一,雙方聊天記錄、轉賬備注中,明確約定款項為“定金”,清晰載明違約后果(買方違約定金不退、賣方違約雙倍返還);
第二,款項金額合規,不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20%,超額部分依舊按預付款處理,不產生定金效力。
三、不適用雙倍返還罰則的情形
日常微信代購中,僅備注“預付款、訂金、備貨金、保證金”,無書面及聊天明確定金罰則約定;僅有口頭模糊約定,無留存文字記錄;單方默認款項為定金,對方未予以確認。
以上情形無論哪一方違約,均只能退還預付款,無法主張雙倍賠付或全額沒收。
周軍律師提醒,交易如需設置履約擔保,務必在微信聊天中明確約定“定金性質及違約雙倍返還規則”,留存完整文字記錄;無追責需求優先備注“預付款、訂金”,避免違約被罰;發生交易糾紛時,優先依據本案判例否定對方定金罰則主張,主張按普通預付款結算退款。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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