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省三明市沙縣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
一起買賣合同糾紛。
在法官耐心疏導下,雙方達成和解并當場履行,
一段橫跨27年的“碳”債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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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劉某向王某出售碳,王某出具兩張借條,載明欠款共計4330元。多年后劉某催收,王某辯稱其中一張借條并非本人書寫,另一張雖是本人簽字,但實際購買人為隔壁工廠的廠主,自己僅代為收貨和簽名。該廠主已于2014年去世,王某據此認為所有欠款均非本人債務,不予認可。
該糾紛不僅因年代久遠事實難以查清,且早已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劉某曾帶領多名親屬上門催討,雙方發生激烈爭執,經派出所處理后矛盾依然尖銳。劉某身患中風,言語表達不便,但一直為此事郁結于心,堅持債務必須清償。
面對這樁法律與情理交織的“骨頭案”,沙縣法院堅持源頭解紛理念,未簡單裁判。承辦法官深入了解雙方積怨,多次組織調解,耐心向劉某釋明訴訟時效等法律規定,同時細致向王某闡明代簽行為可能承擔的責任,通過疏導逐步彌合分歧。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王某隨即前往銀行取款,將現金交付劉某。雙方握手言和,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劉某多年心結也隨之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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