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徐鵬飛 通訊員 宮文學
為縱深推進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守法誠信經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現將濱城區第三期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濱城區某熟食店超出食品經營許可范圍現場制售鹵豬頭肉案
2026年5月20日,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濱城區某熟食店超出食品經營許可范圍現場制售鹵豬頭肉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21日,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后對濱城區某熟食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負責人正在店內后廚現場鹵制豬頭肉,現場提供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無熱食類食品制售項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濱城區某熟食鋪無證從事鹵肉制售、經營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6年5月13日,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濱城區某熟食鋪無證從事鹵肉制售、經營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售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超期原料、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1日,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濱城區某熟食鋪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從事鹵肉制作銷售經營活動,未懸掛《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經營資質證明,在后廚發現超期食品原料海天醬油鮮味生抽1桶、甘梅粉1瓶、小磨麻汁1瓶,均已開封,另發現未開封的超期香酥饞豆1袋,執法人員現場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無證從事鹵肉制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當事人在餐飲經營活動中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濱城區某小吃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經營超期食品和經營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售肉制品案
2026年6月5日,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濱城區某小吃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經營超期食品和經營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售肉制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超期食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4月28日,濱城區市場監管局接投訴舉報后對濱城區某小吃店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其他超過保質期的啤酒,當事人對投訴人在其店內買到超期啤酒事宜表示認可;在后廚檢查發現已超期的用于肉串調味“名廚世家”濃縮鮮香粉2袋,其中1袋已經拆封使用,當事人購進該濃縮鮮香粉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經營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售肉串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經營超期嶗山啤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濱城區某火鍋鴨店經營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案
2026年5月27日,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濱城區某火鍋鴨店經營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非法財物、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3月16日,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濱城區某火鍋鴨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該店后廚內有超過保質期的“財金星火味椒鹽”1瓶,已開封使用。當事人經營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濱城區某餐飲店未取得許可從事涼菜經營案
2026年6月3日,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濱城區某餐飲店未取得許可從事涼菜經營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3月25日,濱城區市場監管局接投訴舉報后對濱城區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只有熱食類食品制售,但在某外賣平臺銷售冷食類食品“紅油口水雞”。當事人未取得許可從事涼菜經營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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