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里,主播舉著蓋有旅行社公章的紙質合同,對著鏡頭一字一句念出誘人承諾:“1+1豪華商務車、2晚5鉆酒店、無人機跟拍……”可當游客真正踏上旅程,這份被反復展示的合同卻“消失”了。
當前,旅游產品直播間深受年輕群體關注,線上消費不僅省時省力,還有機會“撿漏”到超低價產品。然而,低價的背后卻暗藏諸多“陷阱”。
法治網記者在黑貓投訴平臺檢索發現,涉及“旅游合同”維權信息累計超千條,近兩個月的投訴量已達百余條,主要涉及“付定金后拒簽合同”“高價團變低價團”等。
落地后合同被“偷梁換柱”甚至拒簽
據了解,一些旅游產品直播間套路滿滿:先用“完美行程+超低價”引流,再以展示平臺認證合同打消顧慮,游客直到落地才發現合同被“偷梁換柱”,有些短途游甚至拒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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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貓投訴平臺截圖
近日,王浩(化名)無意間滑進一個直播間。屏幕里,主播正對著新疆8日游行程侃侃而談,價格極低。當鏡頭掃過賽里木湖、那拉提大草原,每一幕都擊中了他藏了很久的新疆夢。
抱著試試的心態,王浩通過了客服的好友申請,敲定行程后支付定金。出發前,他反復翻看客服發來的行程單,滿心期待著奔赴這場“詩和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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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提供的行程單
落地烏魯木齊后,旅行社業務員絕口不提直播間里展示的那份合同,只向王浩塞來一份無備案編號、無地接信息、條款模糊的紙質合同,并以“別耽誤發車”為由催著簽字,還強制每人支付200元意外險。一行人匆忙簽完字,合同原件又被收回稱要統一保管,能證明他參團的,只剩下一張轉賬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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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受訪者聊天截圖
據王浩介紹,這次行程簡直是一場糟心的經歷:承諾的5鉆酒店,變成了一開門就有刺鼻異味的小旅館;隨車的無人機和單反拍攝成了擺設,領隊被游客追著才會敷衍拍幾張;篝火晚會、K歌等娛樂項目,導游只一句行程有變就打發了……
行程結束后,王浩拿著轉賬記錄、現場視頻向平臺投訴,卻因只有轉賬記錄而沒有合同被推諉。
與多日游相比,一日游的合同糾紛問題更為突出。
前不久,林悅(化名)在某社交平臺預定了“玉龍雪山純玩一日游”旅行團。下單前,她主動向客服索要旅游合同,對方口頭承諾旅行社資質齊全,并以“一日游行程簡單、無需簽約”為由拒絕。
林悅告訴法治網記者,為了見到期待已久的日照金山,大家凌晨四點多就起床趕路,原本幾十分鐘的車程,旅行大巴卻刻意繞行,一個半小時后竟然停在一家氧氣店的門口。隨后,從司機到店員,全程都在用恐嚇式的手段營銷,聲稱“山上缺氧事故不對外報道,市面上銷售的氧氣均為假貨,只有本站銷售的氧氣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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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供圖
讓林悅更加氣憤的是,行程套餐原本免費包含的防寒服與氧氣瓶,被業務員刻意放置在行李艙深處,全程閉口不提。等到了可以看雪山的觀景點,日照金山早已過去。
“明明只想好好看風景,卻不斷被人利用焦慮、恐懼、信息差去消費,這種感覺是最耗人的。”當林悅帶著付款憑證向當地文旅部門投訴時,卻被告知該旅行社的注冊地在異地,又加上缺失合同,最后也不了了之。
新版跟團游合同,能否破解旅游產品直播頑疾?
一些直播平臺上,與王浩、林悅有類似經歷的游客并不少見,因缺少有效合同,導致后續維權難上加難。
蘇州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部門經理孫志永介紹,旅游產品直播中存在幾類經營主體:一是正規旅行社的企業賬號或員工賬號;二是MCN機構與旅行社合作;三是某些旅游達人旅游博主的個人賬號或類似于文化傳媒公司的文旅類賬號,將個人IP包裝成達人管家之類;四是某些視頻平臺,用低價購物的套路在引流,落地簽合同。
“不少游客對價格比較敏感,受直播間超低價誘導,放松了對合同的要求。可游客落地后,往返交通、時間成本都已付出,選擇余地就小了,受要挾脅迫的可能性會增加。”孫志永說。
記者注意到,2025年12月,中國旅游協會就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旅游產品直播服務規范〉團體標準意見的通知》;隨后,2026年2月,中國旅游協會發布《關于公開征集〈旅游產品直播服務規范〉團體標準起草單位的通知》,相關工作正在推進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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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體截圖
不過,文化和旅游部與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的《2026年版團隊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新版合同”)已于2026年3月31日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這是團隊旅游合同時隔12年的又一次系統性修訂。
與舊版相比,新版合同明確了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地接社的完整信息,包括每天的景點、停留時長、住宿星級、餐飲規格、交通車型等,嚴禁使用“準星級”“僅供參考”等模糊的表述;規定行程中涉及的購物和付費項目必須在合同中提前列明,若旅行社在行程中擅自增加此類項目,消費者有權拒絕,并可要求退還相關費用。另外,如遇強迫購物,消費者可索賠旅游費用20%的賠償金。
法治網記者在多個旅游產品直播間里,詢問主播“是否使用新版合同”時,主播都以“某平臺官方合同”“落地后紙質合同”等字眼進行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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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臺截圖
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玉律師分析,旅行社違規使用問題舊版紙質合同或者拒絕簽訂合同,一定程度上是為了規避合同備案與監管要求,逃避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約束,同時削弱消費者的維權舉證依據。一旦出現糾紛,游客因缺乏有效合同憑證,極易被旅行社推諉責任、維權受阻。
針對“一日游被拒簽合同”這一現象,南京途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高級顧問李志軒在接受法治網記者采訪時表示,組團社未與游客簽訂書面旅游合同,一旦游客投訴或舉報,組團社將損失巨大。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應加大對新版合同的宣傳力度,讓游客和組團社知曉合同的變化。游客熟悉了相關法律規定,必要時可向旅游主管部門舉報,進行依法維權,組團社就不會不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李志軒說。
尹玉建議,游客應妥善留存、固定社交平臺宣傳頁面、溝通記錄、支付憑證、行程確認單、實際住宿及交通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及損失證明;可向12315平臺、文旅主管部門提交投訴舉報,請求監管部門依法核查處理;同時,可依法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途徑進行維權。
治理合同“貓膩”,還需多方發力
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舉行2026年第一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會上透露,文化和旅游部今年將聯合相關部門圍繞旅行社、旅游購物店、導游、在線旅游平臺四類主體,重點整治虛假宣傳、以購養游、層層轉包、不規范簽訂旅游合同等問題;會同網信部門開展非法網絡招徠專項整治行動,指導平臺定期公布違規商家和不合格產品。
近期,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2026年第三批旅游市場強制消費問題典型案例。其中,“組織保險團不規范簽訂旅游合同案”引發關注。某保險公司業務員黃某霞無證組織60名游客參團,委托一家山東旅行社具體操作,后者又將游客轉交廈門一家旅行社接待,但未簽訂委托合同,遭到游客投訴。最終,主管部門對黃某霞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山東旅行社公司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記者注意到,當前,一些社交網絡平臺已成為旅行社重要引流入口。若入駐旅行社存在虛假宣傳、合同欺詐等行為,平臺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對此,尹玉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社交網絡平臺作為旅游經營信息發布與引流服務的提供者,依法負有經營者資質核驗、內容監管、糾紛處置等法定義務。若平臺未履行資質審核義務造成游客權益受損,或明知、應知平臺內經營者存在虛假宣傳、無資質經營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下架等必要措施,可能需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若平臺明知或者應知平臺內經營者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費者可依法主張平臺承擔連帶責任;若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若平臺作出先行賠付等承諾的,應當依約履行,消費者有權要求平臺按照承諾履行先行賠付義務。”尹玉說。
李志軒建議,如果產生合同糾紛,文旅部門可以探索為游客和旅游經營者搭建旅游投訴AI智能體平臺,由游客和旅游經營者在平臺上自行和解,各地旅游主管部門在后臺跟蹤監管。如果和解不成功,由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門申請,進入文旅部門行政調解程序。文旅部門行政調解成功,予以結案,如果行政調解調解不成功,指導游客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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