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嵐縣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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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違建?
違法建設是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建設的建(構)筑物,主要類型有:
1、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構)筑物;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構)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構)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構)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構)筑物;
6、擅自在建(構)筑物外立面開、堵門窗,改變建(構)筑物外立面的。
二、違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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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規定違法建設如何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四、對違法建設如何進行強制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法的行為如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從重處罰。
(來源:城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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