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幸去世,生前貸款57萬元購買的房產開始逾期。銀行將其兒子起訴至法院,提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貸款本息等訴求。其兒子表示,自己已書面放棄繼承母親的全部遺產,“這錢我不還!”近日,廣西高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容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林某(化姓)已書面放棄繼承,銀行沒有證據足以證實林某繼承遺產的事實,因此,銀行主張林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法院不予支持。但林某在訴訟中自認是劉某(化姓)遺產的代管人,其必須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協助銀行處置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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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資料圖片
2022年,廣西女子劉某向某銀行貸款57萬元購買了一套房產,并以該房產作為抵押。貸款期限15年,劉某按月還款。2024年5月,劉某不幸去世。從2024年7月起,貸款開始逾期。劉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兒子林某。
而后,銀行將林某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宣布貸款全部提前到期;林某在繼承劉某遺產范圍內償還貸款本息;確認銀行對處置涉案房屋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林某向法庭表示:“我只是我母親財產的代管人。我已經書面放棄繼承我母親的全部遺產。根據民法典,放棄繼承就不用替她還債。這錢我不還,跟我沒關系。”
廣西容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林某已書面放棄繼承,銀行沒有證據足以證實林某繼承遺產的事實,因此,銀行主張林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林某在訴訟中自認是劉某遺產的代管人,其必須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案涉房屋辦理了預告登記、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以及抵押權自預告登記之日起設立。銀行對該房屋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林某作為遺產管理人,必須協助銀行處置該房產。
法院指出:一方面,法律允許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不用替親人償還債務;另一方面,專門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就是為了填補遺產管理漏洞,避免遺產陷入“無人看管”境地。
法院提醒,放棄繼承有嚴格形式要求。必須在正式處理遺產之前,出具書面材料明確表態。放棄繼承不等于徹底免責。即便不用承擔還債義務,但只要實際掌控遺產,比如握著房產證、銀行存折,或是主動提出幫忙代管遺產,法律就會將該繼承人認定為遺產管理人。屆時清理遺產、看管財產、配合處置資產等工作,都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如果刻意逃避管理義務,最終造成遺產損壞、遺失,或是讓債權人蒙受經濟損失,相關責任人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
編輯 楊珒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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