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游小姐向南都記者報料,其3歲半的幼子在建發·望江臺營銷中心波波池玩耍時,被其他孩童拋擲的玩具砸傷頭部,傷口長約0.8厘米。事發后幾經協商、報警,開發商才派員陪同就醫,但該名工作人員中途離場,醫藥費由游小姐一方墊付,事后企業也未主動跟進慰問,家屬對此難以接受。
![]()
游小姐兒子的頭部被玩具砸傷。
游小姐告訴南都記者,6月19日下午,她攜父親、姨夫及3歲半幼子前往建發·望江臺看房。其間游小姐前往樣板間,孩子在姨夫陪同下在營銷中心波波池游玩。4時30分許,兒子在波波池內突然抱頭大哭,“剛開始以為是孩子自己不小心磕在哪了,其間也有工作人員拿來消毒藥品、紗布幫忙處理”。
游女士稱,起初父親和姨父未察覺嚴重性,準備自行帶離就醫,未立即要求調取監控或通知工作人員。下午5時左右,得知消息的游女士察看了孩子的傷情后,要求現場工作人員查看監控。監控畫面顯示,兒子頭上的傷口是另一名兒童拋擲的玩具砸到頭部所致,便提出開發商協助處理相關事宜,現場工作人員則告知,需由游小姐自行與涉事孩童家長協商解決,無奈之下游女士選擇了報警。
![]()
警察在現場調查、取證。
游小姐表示,事發后尚未找到拋擲玩具的涉事孩童,她多次提出希望開發商安排工作人員陪同處置、協助處理后續事宜,但溝通過程并不順利。直至報警并多次協商后,開發商這才安排一名工作人員陪同她帶孩子前往醫院就診。游小姐稱,陪同就醫期間,這名工作人員多次催促醫護人員開具診療單據,在就醫流程尚未完成便先行離場,本次就診產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均由游小姐一方自行墊付。
![]()
視頻顯示,孩子被畫面中的玩具(紅色圓圈標注)砸中頭部。
游小姐提供的就診單據顯示,患者頭頂部長約0.8厘米的裂傷口,深達肌層、滲血,“患者傷口較深,后期可能存在感染,傷口愈合不佳,疤痕增生、愈合不良二次手術、隱匿性異物殘留再次手術的可能”,醫院當即對傷口進行縫合處置。
游小姐認為,事故發生在建發·望江臺營銷中心游樂區域,開發商理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主動對接跟進善后工作,并及時排查場地游樂設施安全隱患。但直至事發次日,開發商始終未有工作人員主動詢問孩子傷情、協商善后事宜,也未向家屬表達慰問,這讓她十分失望。
6月20日17時許,南都記者來到建發·望江臺營銷中心。在三樓洽談區,南都記者看到涉事兒童樂園大門緊閉,門上張貼字條,標注因設施維護暫停開放。記者隨即向現場工作人員表明采訪身份與來意,希望就游小姐反映的孩童受傷一事向開發商核實情況,一名工作人員稱不便接受采訪。
![]()
南都記者走訪時兒童樂園暫停開放。
公開信息顯示,建發·望江臺項目位于中山市火炬高新區中山港大道145號,開發商為中山和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由中山火炬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100%持股。
律師說法:開發商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廣東金橋百信(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偉榮表示,從法律視角分析,本案核心在于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對進入其場所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建發·望江臺營銷中心內的兒童游樂區屬于配套設施,開發商作為經營者,必須確保設施安全、進行合理監管、預防危險行為,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救助措施。
本案中,幼童受傷的直接原因雖是第三方行為,但開發商是否設置安全警示、是否安排工作人員巡查、是否及時制止危險行為,將成為判斷其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關鍵。若開發商未能證明已采取充分預防措施,則需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本案涉及多方責任主體:直接侵權人(拋擲玩具兒童的監護人)應承擔主要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開發商作為經營場所管理者,若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需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在無法確定直接侵權人或直接侵權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開發商可能需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建議家屬采取以下步驟維護合法權益:首先,全面收集并保存證據,包括事發現場監控錄像、醫療診斷證明、費用票據、與開發商及涉事方的溝通記錄等;其次,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要求行政介入調查與調解;最后,若協商調解無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責任訴訟,追究相關責任方的法律責任。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劉賢沛 呂婧
攝影:南都N視頻記者吳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