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靚穎自己捅出這件事:因為演唱會上清唱太多,主辦方吃了罰單,后續商演可能再也不清唱了。
吃瓜群眾第一反應都是——什么?清唱還犯法?結果律師出來一通解釋,真相來了個大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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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法律師李振武說得明明白白:罰的不是“清唱”這種演唱形式,而是“未經報批的即興表演內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擺在那兒,變更演出節目沒重新報批,就得面臨行政處罰。李律師把前置審批的邏輯拆成三點——
第一,內容安全審查。演出不得出現傷害民族情感、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違背公序良俗的內容,審批就是把這道關。第二,版權合規風險。商業售票演唱會屬于典型的營利性公開表演,沒經著作權人許可表演人家作品就是侵權。清唱未申報的歌曲,很可能踩進版權紅線。第三,超時連帶責任。清唱等于計劃外加演,演出超時會打亂場館后續的人員疏散、安保計劃、后勤保障,直接違反租賃合同。
所以你看,表面是“清唱太多”這種聽起來特別不合理的罰款理由,底層卻是一整套演出安全與版權保護機制在運轉。張靚穎那句“后續商演可能取消清唱環節”,換個角度看,不是委屈,是認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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