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新加坡因為經濟往來頻繁,很多在新加坡法院的判決需要得到中國法院的認可和執行。然而中、新之間并沒有關于對兩國法院判決進行司法協助的條約,那么,這是否意味著新加坡法院的判決不能在中國申請認可和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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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于新加坡的仲裁裁決,可以在中國法院進行認可和執行
2007年8月22日在新加坡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締約雙方根據本條約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提供的司法協助包括:(一)送達司法文書;(二)調查取證;(三)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四)相互提供締約雙方有關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訴訟方面司法實踐的資料。
由此可見,只有新加坡的仲裁裁決書可以得到中國法院的認可和執行,新加坡法院的判決書并不能得到認可和執行。
然而,中國和新加坡因為經濟往來頻繁,很多在新加坡法院的判決涉需要得到中國法院的認可和執行。
二、對于中國和新加坡法院判決書的認可和執行,雖然并無司法協助條約,但是本著對等原則,一些中國法院也作出了部分認可新加坡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例,如:
2008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一份判決,判決中國某公司應向新加坡某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
2013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一份判決,判決中國某公司應向新加坡某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
2015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可了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一份判決,判決中國某公司應向新加坡某公司支付違約金。
2019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做出的一份仲裁裁決,裁決中國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支付違約金。
實際上中國法院認可新加坡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例不僅限于此,而且隨著中新兩國經貿合作的不斷深入,認可案例也在逐漸增多。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9月3日,中國最高院與新加坡最高法院曾經簽署了《關于承認和執行商業案件中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備忘錄雖然不屬于司法條約,但是也是官方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兩國法院對于民事判決書認可的標準,即遵循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和國際法原則。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新加坡法院涉及金錢判決的商事案件,一般是可以得到中國法院的認可和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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